中文名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规范 | 外文名 | The inspec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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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GDAQI 008—2019 | 实施日期 | 2019年04月15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15日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珠海市安粤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肇庆检测院。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场所与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项目、监督、评价与改进。 2100433B
杨宁祥、谢小娟、张少琼、崔靖昀、陈英红、林晓明、卢钦亮、李素群、丛成龙、张俊豪。
要做一个锅炉房改造的投资概算,新安装锅炉有一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这笔钱是应该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用)中列出计取.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怎么上传呀!
2011报名的时候 ,系统里是要求先打印出来扫描成图片格式 再上传。
锅炉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全过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证明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持证类别 检验□ 检测□ 原证书有效期 申请换证项目 申请换证级别 执业单位 执业证明 该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单 位从事(检验 □ 检测□)工作,其执业期间内未中断工作 6个 月以上(含 6个月),且未发生过失或责任事故。 检验案例 填报证明 (此栏仅需 检验师填写) 申请人持证期间内每年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作为主 要编写人员填报检验案例为 例以上。(案例每年应不少于 5 例) 本人声明 本人声明以上信息及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对填 写的内容负责。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单位意见 本单位申明:所提供证明真实、有效,并承诺对填写的内容 负责。 单位(公章:) 日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 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 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 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 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 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其执业单位向中国 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合法执业,其执业单位所从事 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活动方被认可。未经注册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是2011年10月13日成立的机构,发布机构是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组织和承担特种设备质量的鉴定和仲裁检验工作;承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调试及效验;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承担锅炉水质检验;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技术研究,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价和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全省特种设备检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2100433B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4月,是经省编办批复,由全省16家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合并组建而成,院本部前身为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由原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合及省石化监测中心组成)。整合后的湖北特检院下辖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仙桃、潜江、天门15个分院。
湖北特检院检验检测资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共有68项。同时还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根据省编办批复的职能,湖北特检院主要承担省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技术研究、标准研究、鉴定评审、技术咨询、事故调查与分析、风险评估、仲裁检验及委托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2100433B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