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基本信息

中文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所属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

安全监察员都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008年7月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 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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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 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 娱乐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2100433B

【注音】tèzhǒngshèbèiānquánjiānchāyuán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常见问题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公路工程用的塔吊,要看是否属于市政工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属于什么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倒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 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 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 、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 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 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文献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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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厂 (场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 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 基础设施。近年来 ,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 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 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 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 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 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 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 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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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精选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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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今年,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 在全 局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 真贯彻党的 xx 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局工作布署和要求,本着以 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 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 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半年来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为促进 xx经济社会 “安全发展、国泰民 安”作出了努力。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以自学为主要方式,认真学习各种业务书籍, 阅读各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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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员,是指专职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适应环境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环境管理,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在部分地区试行环境监察员制度。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结果和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査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査污染源的排污状况及“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警告等等。作为一项制度或管理方式,尚属试行中,有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环境影响,人类一切活动对自然环境及其要素造成的质和量的变化。从是否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的永续利用,分为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前者是有利的,一般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改善与合理利用环境的结果;后者是不利的,一般是人类盲目地滥用环境的结果。消极影响依其是否可根除或矫正又分为可控影响如排放某种污染物污染环境但污染可通过化学、物理、生物乃至环境自净等途径予以消除,和不可控影响如人类滥杀某种濒危动物致其灭绝,则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将不可能恢复该物种,至少现代的和可预见的科学技术如此。2100433B

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更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康。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落实国家安监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提高全国安全生产监察员队伍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察员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持证上岗,特此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复训教材》。本教材介绍了安全生产监察员复训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包括最新法律法规、最新安全管理理论、最新安全技术、重大事故案例等内容。2100433B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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