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 | 外文名 | Specification for data collection of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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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 GB/T 37149-2018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78 |
标准类别 | 基础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7.040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归口单位 | 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执行单位 | 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性 质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状 态 | 现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规定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的技术指标、采集内容和方法、质量控制等要求,同时也规定了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的作业流程。该标准适用于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相关地理信息系统时,对组织机构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与更新。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3977-2012 1:5000一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20257.2-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一第2部分:1:5000一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23705-209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 |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3179-201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一1:25000一1:50000一1:100000正射影像地图 GB/T 33182-201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一1:5000一1:10000正射影像地图 GB 50167 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CH/Z 9010-2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CJ/T 215-200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 |
参考资料:
中国对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至今没有规范和标准,组织机构地理空间数据采集、存储、维护和共享交换成为难点。缺少规范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地理空间采集及数据要求,造成社会上已有数据格式混乱,采集内容和指标不一致,数据浪费现象严重,数据孤岛情况突出,严重制约了中国国家重要经济信息的深入挖掘和规模化应用。因此,制定了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
预研
广泛调研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测绘管理生产部门、行业应用机构和企业,了解相关部门在组织机构代码地理采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用户对应用服务的需求,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收集并查阅了世界相关法规、标准、方法等文献资料,通过前期关键技术试验攻关,确立了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的内容体系和技术路线,开展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标准化研究。
立项
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建议。
标准计划
2015年5月12日,国家标准计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20150415-T-469)下达,项目周期36个月,由TC353(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草案
由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初步提出文本讨论稿,并先后邀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武汉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北京鹏泰博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标准内容充分论证。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计划由全国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化委员会出征求意见通知,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一方面,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另一方面,通过定向发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有关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专门征求个别单位意见。
意见修改
在完成征求意见之后,标准起草组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研讨和修改,形成标准的送审稿。
发布实施
2018年12月28日,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9年7月1日,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实施。
国家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人:孙立坚、孙镇、刘纪平、孙泰、金江、司琳华、宫政、孟炬、朱峰、罗名海、朱钰、徐一鸣、苏德国、赵捷、柯志勇、袁辉、钱晓东、李晟飞、施晓林、董春、甄云鹏、徐胜华、李一峰、贺佳。
组织信息的程序: 一、确立主题。 二、选择范围、时间、渠道。 三、精选富有能力的人员。 四、配置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五、实施。 ...
工作总结很好写的,就是要让你的领导了解你,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所以写好几点:1、你都做了哪些事,简明扼要2、这些事情中有哪些需要用你个人的技巧去解决,或需要你个人的脑子去解决,让领导看到你是用心用脑...
答好要采纳的哦~这个主要是计量电能的使用量的,简单的说就是将各方输出的电能进行计算,以便处理。电能,就是电功,我们说用了多少度电,就是用了多少电能。现在很多是为提高电能计量计费系统的可靠性,过去一段时...
前言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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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
1 |
4参考系统及标识方法 |
3 |
5技术指标 |
4 |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数据及格式 |
4 |
7采集内容和要求 |
5 |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与更新技术 |
9 |
9质量要求与符合性检查 |
15 |
附录A(规范性附录)组织机构所处地貌代码 |
16 |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本地点名称优先级 |
17 |
附录C(规范性附录)组织机构院落分类及代码 |
18 |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地面照片属性定义及采集要求 |
19 |
参考文献 |
21 |
参考资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信息采集规范》(GB/T 37149-2018)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采集,明确组织机构代码地理空间数据采集的内容、方法、细化关键数据的数据结构和编码方式,建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地理空间数据采集方法、数据结构、生产流程的全覆盖统一规范的数据生产及表达框架。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数据及产品的一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规范数据生产,方便数据更新、维护和共享。对于更好地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提升机构经济信息大数据产业的做大做强,体现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2100433B
测量学基础地理信息采集及成图方法(GPS RTK)——本资料为测量学基础地理信息采集及成图方法(GPS RTK),共118页。资料概况:信息(Information):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数据(data):对客观事物进行定位、定形、定量描述的原始材料,包括数...
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采集作为其数据来源的前提占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扫描矢量化在当今的数据采集里使用越来越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前期的数据采集使用了扫描矢量化软件GEOWAY,本文就其使用在土地测绘成图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与存在问题展开论述。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
《方案》指出,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自贸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改革高地。”4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考察时,鼓励其要当好改革先行者,推动全国年内实现“一照一号”。
李克强在厦门象屿综合服务大厅了解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情况。企业原本跑四部门办理的手续,如今能在新平台一次办理。他最感兴趣的是这里将工商、质检、税务“三证三号”合并为“一照一号”的改革探索。李克强说:“这将大大便利市场主体,也是商事制度改革最硬的骨头。你们要当好改革先行者,推动全国年内实现‘一照一号’。”
从相关职能部门人士处了解到,目前“一照一号”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这项改革和实现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厦门、江苏宿迁等地先行试点
记者从厦门工商局人士处了解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从3月26日开始,正式推进“一照一号”改革,目前已经发放了超过210张新版营业执照。改革后的厦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要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新版营业执照。
3月25日厦门市政府正式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新生成的证照编号暗含了原来的三个编码,按照不同的读取方式就可以获得商事、税务、组织机构登记的信息,营业执照中的二维码兼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
兼顾各职能部门的需求,“厦门”版的营业执照共有24位数字,由三个部分组成:6位行政区划+9位组织代码证号+营业执照后9位。
上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出台,厦门先行先试采取这样的编码方式。未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台后,厦门会按照全国统一模式进行调整。”
在江苏宿迁,4月中旬启动“一企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其编码规则稍有不同。
“宿迁”版本是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合并为商事登记号。营业执照上仅加载一个独立商事登记号,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发证。
在宿迁,实现统一编码之后,第二步是实行档案共享,推进“一表申请”。即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申请材料重复的,只需提交一份,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
企业信息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之间实现信息互认,简化工作流程。
具体而言,就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一企一码”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流程由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依次审批改为工商核发执照,相关信息推送质监、地税、国税部门,质监、地税、国税部门应在收到推送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直接反馈至并联审批平台。
27省市已开展“三证合一”
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各地新登记注册企业呈现井喷式增长。2014年新登记注册企业365.1万户,同比分别增长45.88%。今年一季度全国新登记企业84.4万户,同比增长38.4%。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原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本证件,合并成“一张执照、三个代码”。
而前述提及的“一照一号”,则更进一步,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主体对外使用单一号码,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
本报记者从工商总局了解到,全国已有27个省、市开展了“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其中,江苏宿迁、福建厦门、深圳等地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并推动“一照一号”方案。
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有江苏、海南等5个省市;在部分地区开展的有北京、湖北、湖南等22个省(区、市)。
“三证合一”改革在各地试点的形式不同,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三证统发”,三个部门三个证,各自分别办理,发放时在工商部门一个窗口发;第二是“一照三号”,就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赋予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三号”,目前这一形式应用范围最广;第三也是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一照一号”,即以工商营业执照为载体,号则是指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职能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年内最终实现“一照一号”,目前各部门已经形成共识,但仍然存在难度:第一,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社会信用代码,需要多部门通力配合和技术支撑;其二,在代码形成之后,注册部门的相关程序和规定需要重新修改,以便实现信息化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