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 2020年1月1日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时间 2019年11月29日

全文内容

(2019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房产管理、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二章 标准、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依法批准,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维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注重城乡结合部的生态修复建设,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管理、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当

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 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在湿陷性黄土、煤矿采空区等地质结构复杂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在重要地块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承诺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河、湖、渠、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以及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对老旧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老旧城区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积易涝点治理、管线入地、建筑节能、绿化硬化综合整治、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参加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建筑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乡管理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纳入太原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配套监测设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设立引导、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具有先进、适用、可行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开展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制定、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指导、行业交流培训以及有关技术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条件、内容进行整合,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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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常见问题

  • 海绵城市建设途径有哪些

    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然而,快速城镇化的同时,城市发展也面临巨大的环境与资源压力。海绵城市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城市不仅...

  • 海绵城市建设如何评估效果如何?

    结合住建部颁布执行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在线监测数据、填报数据、系统集成数据,逐项细化分解考核指标,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6个方面、18项指标的全方位、可视...

  • 海绵城市建设材料有哪些?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水回收利用的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建设是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维护,海绵城市建设的材料如何选,下面为您简单分析下。...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献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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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 设计文件技术深度及审查要点 (试行) 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 推动珠海市海绵城市的 科学建设,指导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海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 计文件深度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以下简称“要点” )。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含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珠海市地方 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为根本依据,除 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 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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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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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 明 市 计 划 供 水 节 约 用 水 办 公 室 昆 明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2016年 11月 - 1 -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 2015)7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 (2016)6 号)以及《昆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 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16〕27 号)文件精神, 指导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制定由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昆明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组织,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 究院牵头,联合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昆 明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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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正在逐年增加,如何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太原市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828日,《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利用、消纳等环节,进行了立法规范。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时有发生

828日上午,正在进行整村拆除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村,随处可见成片堆积的建筑垃圾,几十名工人正在忙碌地清理着。

除了城中村改造工程、铁路沿线整治以及近年新修道路沿线棚户区改造等区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外,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小区业主装修期间,产生出的建筑垃圾也肆意堆放。另外,旧房拆迁或装修过程中,也会制造出大量建筑垃圾,包括砖头、石块和混凝土渣块等。建筑工地上产生的泥浆,更是数量惊人。

在一些建筑工地周围,记者看到,建筑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给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记者在建设路附近建筑工地周围看到,施工单位虽然已经对大面积的建筑垃圾进行了苫盖,但是仍有一些建筑垃圾在搬运的过程中散落在道路上。

居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正驾车行驶过弯路,刚转过去就遇到了一小堆建筑垃圾,他只得从上面开过去,事后发现车身被尖锐的石子划伤了。还有一些居民反映,虽然工地有苫盖建筑垃圾的意识,但是时间一长,防尘网就被破坏,一些石块、沙子呈裸露状态,风一吹,居民楼附近便会尘土飞扬,居民叫苦不迭。有居民表示在家连窗户都不敢开

记者了解到,由于收纳场地有限,建筑垃圾消纳紧张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或单位把建筑垃圾送到城郊,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垃圾渣土四处倾倒等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既占地又污染环境,还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

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一些运输车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密封、遮盖,造成路面抛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二次污染。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介绍,渣土和泥浆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建筑工地偷排到地下管网的泥浆沉淀、堆积,会造成下水道不畅等。

 

通过立法 明确治理处置责任

如何规范清运、处置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今年太原市的地方性立法项目,《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将解决建筑废弃物管理中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改善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

建筑废弃物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弃土、弃料、石块等建筑垃圾,随着城市建设速度日益加快,太原市建筑垃圾量也持续增加,仅2016年太原市运往东、西山地区消纳的建筑废弃物达2600余万吨。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十分多元,不仅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活动会产生建筑废弃物,而且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活动也会产生建筑废弃物。《条例(草案)》在建筑废弃物概念的界定上,明确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处置,从流程上划分,包含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在产生环节主要强调要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排放,同时要特别强调如果不能减量排放,必须做到科学分类,为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如果无法阻止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那么就要求通过科学分类、合理处置,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对于确实无法加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则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处置措施,减少或者杜绝建筑废弃物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责的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精神,《条例(草案)》规定了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回收利用 随意处置要受罚

就建筑废弃物而言,绝大多数建筑废弃物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进行重新利用的。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向记者介绍,比如废金属可重新回炉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替砂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也可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

张利介绍,太原市通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专门立法,尤其是一些优惠、鼓励、扶植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太原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减少开山、挖沙缓解资源短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如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此外,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清运、倾倒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例如,将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拆除建筑未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造成施工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边道路污染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装饰装修所排放建筑废弃物,未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所进行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河湖水系、排水管网及安置房建设、城中村、棚户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0%为刚性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按片区或流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系统化实施方案,梳理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五年滚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规划阶段

第六条新增建设工程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发改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规划部门应根据太原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住建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审核把关工作。

第七条在建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以目标为导向,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径流各项指标。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梳理,对工程建设已完成主体,但室外工程尚未开工的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善设计方案。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服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建筑节能等改造一并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顶层设计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内易积易涝、雨污混流、无排水设施、黑臭水体严重等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老旧城区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批次、分年度进行改造。

各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老旧城区海绵城市改造;也可结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采用PPP模式,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住建部门负责老旧城区海绵化改造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及验收阶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写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到项目现场进行服务指导。

第十条新增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室外工程尚未开工或具备海绵化建设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竣工备案时,应对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老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海绵城市数据库,享受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试出了“池州经验”

作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的十六个城市之一,自2015年试点建设启动以来,该市将中心城区18.5平方公里的范围划为试点区域,严格遵循“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理念”,以生态本底的保护和城市水环境的改善为核心目标,形成流域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思路,计划完成涉及建筑小区、道路、公园绿地、水生态水安全、PPP 项目、能力保障等六大类 117 个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任务,总投资52.38亿元。根据计划,池州市建成了145.4公顷绿色雨水设施,改造和新建93.1公里管网及排水防涝设施,完成26个积涝点整治,区域内涝防治达到30年一遇标准,城市防洪达到百年一遇目标;修复和改造生态岸线9.5公里,试点区年径流量控制率达72%,雨水资源回用率达到3%;10个黑臭水体完成整治,清溪河、平天湖等城区主要河流水质达标率100%,实现了城市水环境、水安全、水生态、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有效提升。

下一步,该市将以试点区域为中心,不断向周边区域拓展。2020年主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面积超过46%,2030年达标面积达到80%。

海绵城市建设让池州在提升“外在颜值”的同时,逐步解决了城市内涝和城市黑臭水体等问题,今年7月,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三年绩效评估结果出炉,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在已获得中央财政12亿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获奖补资金1.2亿元。

海绵城市立法:立出了“池州特色”

在尝到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甜头”后,池州自我总结、自我提升,2018年年初制定《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为确保高质量立法,该市人大常委会商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组织法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和各界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七轮近百次的论证修改和两次常委会审议,并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登门求教”。最终于2019年10月31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设计管理、建设和质量管理、运营和维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个章节三十四个条款。其中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坏、因地制宜、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了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突出了工程质量要求,并对建设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融入了‘池州元素’、彰显了‘池州特色’”,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喻志平介绍说。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时如是评价:“《条例》填补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立法空白,为全省及至全国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特色经验’”。

海绵城市运维管理:接续打造“池州样板”

如何把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果运营好、维护好、管理好是一场持久的“面试”。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对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表述。从项目验收、档案管理到运营模式、财政预算,从管理责任、管理措施到费用承担、监督考核等方面都一一作了规定。

就管理和考核问题,该市住建局局长罗辛平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制定按效付费机制与绩效考核标准,建立项目边界明确、责权统一、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框架,引进第三方考核机制,形成政府评价、市民评价、第三方评价、自我评价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池州市还将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排水防涝、农村污水、河道管理等涉水系统绿色资产统筹管理,提升绿色资产的综合效益,延伸扩展海绵城市管理的生态效应,接续打造海绵城市运维管理的“池州样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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