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 | 颁布时间 | 202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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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0年3月31日 | 发布单位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0年3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尘奖惩办法(试行)》(并政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2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中要求“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1月24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城市的降尘量及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落实和强化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和不锈钢园区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太原市2020年度降尘奖惩办法(试行)》。
二、奖惩考核对象
奖惩考核对象为:六城区、三县一市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三、主要内容
(一)《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
一是对考核指标的选择。结合国家重点考核的约束性指标情况,以及我市PM2.5浓度高、夏季臭氧问题明显、氮氧化物浓度居高不下的问题,确定(优良天气、PM2.5浓度)和影响空气质量排名指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我市的考核指标。
二是对考核方式的细化。分为月度“改善”奖惩和年终达标奖励两部分。月度“改善”奖惩是对综指、PM2.5平均浓度的同比改善情况进行奖惩,同比改善的进行排名并采取差别奖励,同比恶化的进行分级扣罚;年终达标奖励是对全年累积优良天气率达到80%以上的、全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1μg/m3(标况)以下的、全年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6以下的,分别在年终进行额外奖励。
(二)《太原市2020年度降尘奖惩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以内(含9吨)”的总要求和罗清宇书记“确保降尘不反弹”的指示精神,我们对标一流,对当月降尘量小于等于4.5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及开发区直接奖励200万元,对降尘量大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按比例扣罚,对降尘量大于4.5吨/月·平方公里且小于等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通报排名,但不奖不罚。
四、几点说明
(一)对标“标准”的选择
《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的年终对标奖励中,综指对标的标准6为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污染指数均达到二级浓度限值时的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对标的标准51μg/m3和优良天气率对标的标准80%为国家对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到2020年的总要求。
《太原市2020年度降尘奖惩办法(试行)》中对标的标准4.5吨/月·平方公里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市中游偏上水平的降尘量值。
(二)设立年终奖励制度
为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设立了年终奖励制度,对于达到综指、优良天气率、PM2.5全年对标“标准”的县(市、区)及开发区,分别在年终奖励100、200、200万元。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可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自行制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立约谈制度
在《太原市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办法(试行)》中增加约谈制度,对连续两个月出现两项指标恶化的县(市、区)及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出现两项指标恶化的县(市、区)及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100433B
一、奖惩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二、奖惩考核指标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下简称综指)和PM2.5平均浓度。
三、奖惩考核方法及标准
按照考核指标实施年终达标奖励和月度同比改善考核奖惩。
(一)年终达标奖励
1.优良天气率对标奖励标准
按照优良天数对标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目标要求,全年优良率达到80%及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综指对标奖励标准
按照六项污染指标年平均浓度对标《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进行计算,年综指达到6及以下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PM2.5对标奖励标准
对标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PM2.5浓度未达标城市2020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要求,2020年底我市PM2.5平均浓度工作目标为51μg/m3(标况)),即年终累积平均浓度达到51μg/m3及以下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月度同比改善奖惩
1.优良天气率奖惩标准
优良天数月同比改善奖罚标准:按月考核,月度优良天数每增加1天奖励10万元,每减少1天扣罚10万元。
2.综指奖惩标准
按月对综指进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级进行奖励,第1-12名分别奖励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万元。
综指同比恶化的,按照恶化程度分三类进行扣罚。恶化率为0.1-5%的,扣罚50万元;恶化率为5.1-10%的,扣罚100万元;恶化率超过10%以上的,扣罚200万元。
3.PM2.5奖惩标准
按PM2.5月平均浓度进行同比,同比改善的,按照改善率由高到低排序分梯级进行奖励,第1-12名分别奖励100、50、50、50、30、30、30、30、10、10、10、10万元。
PM2.5月平均浓度同比恶化的,按照恶化的程度分三类进行扣罚。恶化率为0.1-5%的,扣罚50万元;恶化率为5.1-10%的,扣罚100万元;恶化率超过10%以上的,扣罚200万元。
(三)综改示范区和不锈钢园区参照基数
综改示范区三项考核指标同比改善率基数为2019年市区各月平均值。
不锈钢园区三项考核指标同比改善率基数为2019年南寨各月平均值。
四、奖惩考核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和山西省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奖惩考核组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市财政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六、奖励资金管理
(一)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100%用于对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空气质量奖励。
(二)各县(市、区)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可用于奖励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自行制定。对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奖励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考核问责
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对奖惩对象的考核问责,对连续两个月两项指标恶化的,除进行资金扣罚外,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三个月出现两项指标恶化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数据来源:每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监测站都有一个或者多个监测点(点位处设置有PM2.5采样器),一般设置在环保局楼顶,其他点位设置具体位置依情况而定的,数据就是来自这里。这数据通常是指的PM2.5的...
在我国强制执行的体系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1、法律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2、法规由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地方法规)发布;3、部门规章由各部委局办发布;4、标准由国家质量技...
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一要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
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1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 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 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 (一) 24小时连续采样 本规范规定的 24 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 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PM10)、总悬浮颗粒物( TSP)、苯并 [a] 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 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 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 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 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 积应不小于 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 ,室内温度 应维持在 25℃±5℃。 2.采样系统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 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
2019年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切实发挥每月对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传导生态环保压力,我省对《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修订。
2017年10月,我省制定《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空气质量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实施资金扣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和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更为突出,各市降幅在23.9%至56%之间。
此次,《方案》重点在五方面做出修订。第一,扩大了考核对象,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第二,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仍延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同时,为了推进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第三,为更好地激励各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浓度,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由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第四,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第五,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贺中伟介绍,新修订的《方案》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改善的奖励,具体来说,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会有所提高。
当前,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进入关键期,对11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地修订,将有利于推动11市生态环保攻坚,大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100433B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 奖惩标准 | ||
考核等级为"好" | 考核等级为"中" | 考核等级为"差" | |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 不奖不罚 |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度的10%实施奖励 | 不奖不罚 |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工序考核处罚额度的8%实施处罚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8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每次参加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
监理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一)监理单位需派出专职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控制检查要求表
考核工程 | 关键工序 | 检查要求 | 备注 |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 钢筋制安施工 | 巡视 | |
模板(含止水)安装施工 | 巡视 | 其中:止水安装旁站 | |
浇筑振捣施工 | 旁站 | ||
施工缝凿毛 | 成果验收 | ||
混凝土养护 | 巡视 | ||
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 旁站 | ||
渠道衬砌工程 | 透水管安装施工 | 旁站 |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
逆止阀安装施工 | 旁站 |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 |
土工膜焊接施工 | 旁站 |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 |
混凝土浇筑及收面 | 旁站 | ||
混凝土养护 | 巡视 | ||
切缝 | 成果验收 | ||
嵌缝 | 巡视 | ||
土石方填筑工程 | 填方渠道(堤)填筑 | 成果验收 | 其中:高填方、缺口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
改性土换填 | 成果验收 | 其中: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 |
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 成果验收 | 其中:穿渠建筑物周边回填、主干渠建筑物进出口翼墙回填、桥梁墩柱周边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泵站、船闸、建筑物周边回填的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 |
(二)施工单位完成关键工序"三检制"验收并考核后,提请监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进行考核,按照附件3和表5确定奖惩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考核等级仍为"差"的,责成施工单位继续实施处罚,直至考核达标。
(三)监理单位须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交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奖惩。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须经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签字。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监理单位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每月检查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奖惩情况。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监理单位将具体事项及未执行奖罚款额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按未执行奖罚总金额的120%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将其中的原奖励金额交由施工单位用于上月关键工序考核相关人员的奖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管理单位申诉,建设管理单位最终裁定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六)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施工单位的考核不重复实施奖励,具体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3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
(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建设管理单位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7。
表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 奖惩标准 | ||
质量管理负责人 | 当月90%(含)以上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奖励共计2400元; |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90%时,不奖不罚; |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罚款共计2000元。 |
项目经理 | |||
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奖金、罚款分配由施工单位确定。 |
3.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每月依据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考核结果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8。
表8: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 奖励 | 不奖不罚 | 处罚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 |
现场监理工程师 | ≥98%,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奖励600元 | <98%,≥80% | <80%,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500元 |
质量管理负责人 | ≥98%,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共计1200元 | <98%,≥80% | <80%,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共计1000元 |
总监理工程师 |
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金、罚款分配由监理单位确定。
2.监理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一)款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未完成重要施工程序检查的,不给予奖励。建设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当事监理工程师实施责任追究。
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理单位下月结算款中扣留。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负责对不低于1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全年应对施工、监理标段全部实施考核。
(一)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按月组织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交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奖惩;施工单位连续三个月90%(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奖励。
(二)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按照表8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实施奖惩;监理单位连续三个月98%(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时,给予监理单位5万元奖励。
(三)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并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9。
表9: 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类别 | 考核情况 | 处罚及奖励方式 |
奖励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8% | 奖励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600元/人·季 |
处罚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80%且≤90% | 批评质量管理负责人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150元/人·季 |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且≤70% |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300元/人·季 | |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 |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人·季 |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按照表8按月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按照表9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参加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责成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每季度统计汇总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7),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10。
表10: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奖惩标准表
奖惩措施 | 考核标准 |
表扬 |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0% |
不奖不罚 |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90% |
批评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议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
同上,建议给予相关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 | 未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抽查关键工序的考核指标,按照附件2带有标识的指标执行,并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在检查、抽查关键工序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撤消考核结果,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