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 | 外文名 | Assessment Code for Performance of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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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出版日期 | 2006年7月1日 |
语 种 | 简体中文 | ISBN | 155066127607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 数 | 10页 |
开 本 | 16 | 品 牌 | 北京劲松建达科技图书有限公司 |
是的
同给排水的算法一样,根据材质选择管道,根据敷设方式考虑支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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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实态调查的分析,指出目前应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将太阳热水器(系统)纳入住宅工程的热水设计要求的范畴。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整合设计的思路,介绍了其各阶段的细目。
本文针对目前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结合的现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不足,如建筑寿命与太阳热水系统构件的使用局限矛盾、构件化不彻底、安全性以及建筑师未能更好参与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解决热水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思路。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适用性能的评定内容:单元平面、住宅套型、 建筑装修、 隔声性能、设备设施、障碍设施; 环境性能的评定内容:用地与规划建筑造型、绿地与活动场地、室外噪声与空气污染、水体与排水系统、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系统;
经济性能的评定内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
安全性能的评定内容:结构安全建筑、防火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日常安全防范措施、室内污染物控制; 耐久性能的评定内容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防水工程与防潮措施、管线工程、设备门窗编辑本段住宅性能认定申请和综合评定
住宅性能认定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可选择专业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进行认定申请。为了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专家采取回避制度,同时对专家组的人数和评分规则作了规定。
评审工作包括设计审查、中期检查、终审三个环节。进行设计审查是为了能在前期阶段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中期检查应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以使评定结果具有可靠性,终审必须在评定对象竣工后进行。
性能分类和住宅分级
根据“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科研成果,把住宅性能分为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五个方面。《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是对住宅性能进行综合评定,所以规定首先对五方面性能单独评价,以此作为综合评定的基础。
根据综合性能高低,将住宅分为A、B两个级别:
A级住宅——执行了现行国家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
B级住宅——执行了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
A级住宅根据得分多少和能否达到规定的关键指标,由低到高又分为1A、2A、3A三等。
分值和评定方法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把评定总分设定为1000分五方面性能满分分值不同,分别为250分、200分和100分。总分高低是区分住宅性能等级的基本依据。按照评定得分划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A级住宅为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为性能达不到A级但可以居住的住宅;C级住宅为不适宜居住的住宅。A级住宅按照得分由低到高分为1A(A)、2A(AA)、3A(AAA)三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