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美、智、体全面发展,即能进一步为太阳能利用开发深造提供培养人才,又有较强的太阳能应用产品开发能力,既能满足现代企业意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求,掌握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中硅材料及非晶薄膜技术必须的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也能开发,动手能力强,素质高的研发型人才。同时,也培养在太阳能光电工学领域,新能源光电应用技术,光电转化技术,太阳能硅材料和非晶薄膜材料及相关领域生产运行,材料受理,产品质量检测,营销等应用型人才。2100433B
业务培养目标:光电信息工程专业隶属国家级特色专业。该专业以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为依托,诣在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具有从事光电信息工程及现代光学技术领域的科学研究与工程应用,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
信息工程(光电信息工程)专业为了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加速信息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设置的,其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在信息...
太阳能光电产品可以用于任何需要电源的场合,上至航天器,下至家用电源,大到兆瓦级电站,小到玩具,光伏电源无处不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最基本元件是太阳能电池(片),有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和薄膜电池等。其中...
在法国,科技专家日前首次将太阳能电池与房屋的屋面瓦结合在一起,据称这种光电屋面瓦发电的系统将在欧洲安装300套,每年由此产生的电力将达到30亿千瓦时。 这种太阳能光电瓦既能产生清洁的能源,又保持了房屋的美观。这一方法的创新之处在于该系统的“屋面系列”:用光电池做成的屋面瓦,由光电模块组成,光电模块的形状、尺寸、铺装时的压接方式都与宽平板式的大片屋面瓦一样(每平方米10片)。 光电屋面瓦每套为20块光电池,可以铺
太阳能光电幕墙是一种集发电、隔音、隔热、安全、装饰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建筑幕墙,利用光电池技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本文对太阳能光电幕墙控制器作了简单介绍。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第一位就是要和建筑一体化,要大规模地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要把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到千家万户,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和建筑的一体化。当前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主要为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其中屋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较为广泛,其主要特点是:可以调节太阳能电池板与太阳光之间的朝向,我国地处北半球,太阳能电池板要朝南,要朝北就不行,因此光伏幕墙有一定的局限性。
太阳能建筑在中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最初的太阳能建筑为中国五六十年代的太阳房,主要采用被动技术,通过被动设计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现在,太阳能技术除被动技术外,还发展了主动技术,这主要表现在太阳能光热利用和太阳能光电利用两个方面。光热利用主要是用于采暖和制冷,根据利用温度的高低分为高温利用、中温利用和低温利用。工程供热主要是太阳能高温利用,日常的生活热水供应主要是低温利用。太阳能光电技术主要是利用单晶硅或多晶硅将光能转化为电能,一般用于航天飞机、空间站或边远地区。太阳能建筑的光电利用,主要是用来实现太阳能照明。
太阳能光热技术在中国的应用非常广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基础。而太阳能光电技术,由于其较高的成本,还未像光热那么普及。
中国太阳能建筑发展环境日趋良好。在中国,1998年5月29日签署加入《京都议定书》,2006年12月1日批准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8月31日发布《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节约能源法》,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节能省地”成为建筑行业点击率最高的词语之一。这一切都在向人们昭示:中国的房屋建设及其能源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全局问题,太阳能建筑在中国的发展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江苏、山东、河北、海南、云南等省,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市已经在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中开始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因此,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完全可以成为国家层面的建筑节能强制要求,从而让50%或65%的建筑节能目标包含更多的内涵。
在中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已基本成熟的条件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是中国太阳能利用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政府对CO2减排国际义务的承诺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以及不断加强的建筑节能全民意识和日益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了建筑节能完整利益链与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形成,为建筑利用太阳能提供了良好机遇。可以肯定,未来的建筑市场将是节能减排的市场,太阳能建筑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春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Shenzhe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uncil)。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成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为理念,以“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为促进信息工程事业的发展,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贡献力量”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中路高科利花园大厦A栋24E。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全市信息工程单位与主管部门、信息工程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准则和技术水平;
(三)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四)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制定行业服务取费指导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开展会员间的技术与业务交流;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的服务协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