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桐乡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 | 发布单位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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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7年4月26日 [1] |
桐乡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项目建设集约化、规范化、绩效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含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以及运维服务等。
基建项目中包含的信息化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物理机房、计算机软硬件(政务云所涉及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等,不含个人PC)、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部门业务专网等)、云计算平台、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类;安全防范、电子认证、容灾备份等信息安全类;基础信息库、专业信息库、政务数据交换等信息资源类;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应急指挥、决策分析等监管决策类;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呼叫中心等公众服务类。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实行建设资金总量控制、维护资金备案审查,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建设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审办)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等内容的预审,受理项目预审材料,研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组建评审专家库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应用、安全和运维等工作,配合完成公共信息化项目建设。
评审专家应具备丰富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经验,由各单位承担信息化管理人员书面报名并经单位推荐,由市预审办审核备案,外地专家由市预审办根据需要邀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申请下一年年初预算的同时,向市预审办申报下一年拟建的信息化项目,并提交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等申报材料。
多个单位共建的信息化项目,由主管单位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八条 上级有明确要求、已落实资金来源,且须当年度建设,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的项目,可临时提出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预审办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和资金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信息化项目预审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全程参与。其中,项目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市预审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条 市预审办对申报项目形成预审意见后,报政府信息化项目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可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
(三)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审意见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预审办提交调整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各项规定,确保项目如期保质推进。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报市预审办备案,市预审办视情况抽查。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市预审办组织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市预审办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预审办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信息化项目运行成效、资金使用、资源共享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安排下一年的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市预审办根据需要有权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以国家和省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预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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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 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结合我市城市 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 混合型、 酒 店型三种; 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 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 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 建筑外檐按 公建标准控制, 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 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 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津政发〔 2005〕95号)的规定在公 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 或者按居住区 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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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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