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信息产业部

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建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中央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式样并统一印制的证书。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且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方面, 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见《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以下简称《考核要点》)(附件一)。信息产业部负责根据《考核要点》统一组织制定考核命题。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应参加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第八条 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标准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企业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标准为:

1、具有工程、经济、安全工程类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3、具有通信工程建设业绩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业绩等。

第九条 申请人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均合格后,方可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的《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表》(见附件二)一式2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条 申请人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报送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二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所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不予续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调动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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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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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奖励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 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册员工的安全生产考核。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有关安全工作的管理办法, 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事项。 2.2 HSE部是安全生产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写、执行及修订员工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制定安全生 产奖励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2.3 计划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的提取和发放。 2.4 综合管理部根据 HSE部的考核结果负责制定奖金发放表。 2.5 总经理、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本职工作时,按 3.4 要求 填发扣款通知单。 2.6 公司员工对违章违规或安全隐患有举报的权利, 举报电话: XXXXXXX,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举 报。 3 管理内容 3.1 原则 坚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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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规定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对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编标和评标能力;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电信运营公司总部经信息产业部书面确认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投标事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接受信息产业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实施或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向信息产业部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手续;

(四)筹备、建立所需要的各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其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但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应由招标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并负责追查责任,并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被宣布为废标:

(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开标前5日内从信息产业部确认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邮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国家邮政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广西建设工程企业试点资质审查意见公示

桂建审公示〔2021〕1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试点资质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gxcic.net,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申报企业可在附件自行查阅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初审意见可通过企业资质申报联系人手机接收系统发送的短信息获取。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陈述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陈述材料所附佐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原件后加盖核验章生效。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且我厅不再接受企业任何有关本次申请事项的补充材料。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对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公示日期截止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并举证。单位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留下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个人反映材料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陈述材料或反映材料请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厅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771-5595532、0771-5595842。

地    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附件:2021年第13批试点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初核意见公示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务服务中心

 2022年3月1日

 附件:

2021年第13批试点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初核意见公示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初审意见

1

广西大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

博白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

广西大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4

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5

广西钜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6

中弘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7

梧州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拟不同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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