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的全称为土地权利证书,是指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

土地证书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证书 全称为 土地权利证书
意    义 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 国家单位

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证

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集体土地使用证

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

土地证书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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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2100433B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常见问题

  • 商住楼的土地证好还是办住宅土地证好?办理土地证手续?

    你肯定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商住楼,开发商的土地证肯定早就办理了,你要求的土地证是你自己名下的土地证,必须房子建好,先办理个人的房产证(按你商住楼款的4%缴纳契税没有问题,07年商住就是4%全国都是,楼款...

  • 如何查询土地证

    得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去查询。

  • 宅基地有土地证吗?土地证是怎样的呢?

    基地证,通称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依据国家法...

土地证书文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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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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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伪造《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私用制售土地证书的行为,有的证书已流入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印制、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土地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安全,现将土地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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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四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对象,是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颁发对象,是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临时用地证》颁发对象,是因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挖沙、采石、取土等需临时使用面积较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需延期用地者,必须向原批准用地机关申请办理续用手续。期满后不办续用手续而继续使用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条 我省境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换领)土地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使用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

申请领证(换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真实名称。

第七条 土地证书颁发程序: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领证(换证)申请,并提供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有效证件及土地利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图件);

(二)国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测量查丈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申请者进行现场测量查丈并绘制用地图;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土管理部门通知其按期领证或换证;

(四)国土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土地管理档案。

第八条 凡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领取了房屋产权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凭其房屋产权证书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领取土地使用证手续。

第九条 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

第十条 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包括图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仍有争议的,经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发证或换证。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缓办理换证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向县(市)以上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侨务部门转交国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暂缓换证,不作逾期处理。

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发生下列变更之一时,土地证书持有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

(二)土地用途发生某些改变;

(三)初始登记数据与土地详查或地籍测量后的数据不符。

土地变更登记由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持原土地证书和有关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办。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或大部分转移,或土地的利用状况发生根本变化的,应申请更换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土地证书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审定的版本。本办法颁布前已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件,由持证人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查实,吊销其土地证书:

(一)持证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名称、假姓名冒领土地证书的;

(三)擅自涂改土地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书材料的;

(四)用非法手段领证或换证,侵占其他单位(个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五)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登记和吊销土地证书的。

对伪造土地证书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颁发土地证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颁发土地证书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1988年3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中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改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粤府函〔1988〕149号)。

一、为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规范土地证书印制、发行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安全、公平、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每种土地证书分精装和简装两款。

三、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证书印制的监督管理。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土地证书印制企业资格认定和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监督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制售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四、国土资源部委托单位(以下称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负责对承印土地证书印制企业的资格认定,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订土地证书,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组织土地证书的生产和发行等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的质量管理。

五、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制企业应取得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的资格认定。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必须按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下达的土地证书印制任务书确定的土地证书种类、数量和编号印制土地证书。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证书的征订工作,负责向土地证书印制发行单位订购土地证书。

七、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印制企业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未取得土地证书承印资格的企业不得印制和销售土地证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购买土地证书。凡违反本规定印制、销售、购买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这是依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及1989年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2007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经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申请、县级土地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国家统一监制、县级政府土地资源管理局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

概述图是内蒙古西乌旗唐斯格嘎查(村)集体土地所有人申请、由西乌旗国土资源局2008年勘测、登记后颁发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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