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开垦 | 拼 音 | tǔ dì kāi kě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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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土地利用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区县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时,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
(一)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30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7.5万元;
(二)顺义、昌平、通州、大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7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33万元;
(三)房山、门头沟、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耕地每公顷22.5万元,基本农田每公顷27万元。
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由缴纳义务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基本程序为,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市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没有依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不得减、缓、免。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项目支出科目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宜农后备土地资源的调查和评价费用;
(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研究费用;
(四)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设备购置、图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耕地开垦费收入支出预算,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由市财政局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费用列支比例,核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 对人类可利用土地。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60天内缴纳土地契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取得所在地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准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补偿标准是按类似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价格。这类...
所谓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
20 × 20 土地开垦整顿工作意见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各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为 进 一 步 改 善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 加 大 土 地 开 发 、 整 理 和 建 设 用 地 复 垦 力 度 , 确 保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 保 障 建 设 用 地 供 给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经 市 政 府 研 究 , 现 就 进 一 步 推 进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 提 高 认 识 , 进 一 步 增 强 抓 好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工 作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近 年 来 , 我 市 各 镇 、 街 道 和 有 关 部 门 大 力 推 进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复 垦 工 作 ,
关于土地开垦对地下水流影响的研究
受市国土资原局委托,负责全市农用地开垦的项目评估和咨询工作;组织协调耕地开垦的具体工作;协县做好耕地异地开垦工作;协助做好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
基本信息
主要负责人:曾海波
办公地址:娄底市湘中大道东侧2100433B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一)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评估。
(三)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五)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如涉及,是否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七)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增报有关资料和图件)。
(二)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转办单后,对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会审办法,对土地开发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土地开发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一)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开发用地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时,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
(二)土地开发必须依法进行。凡未经批准开发用地的,必须依法查处。查处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手续。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须经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开发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开发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按本规定办理土地开发用地审批手续。
(五)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在每年末将本年度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情况综合汇总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
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00一年十二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我国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盲目开发将会造成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土地的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在西部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应进行生态型土地开发,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少风蚀沙化。开发土地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批管理,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批。
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用地时,应当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三、严格报批程序,共同把好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等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表格式见附件一),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文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政府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开发。要进一步搞好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土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土地开发中各方面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报批办法,做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报批工作,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
附件: 1、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2、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002年12月16日
附件1:
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编制机关(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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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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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地点 |
县(市)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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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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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开 发 用 地 面 积 (公 顷) |
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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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前 地 类 及 面 积 |
荒草地: |
开 发 后 地 类 及 面 积 |
耕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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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 |
园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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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 涂: |
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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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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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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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估 算 与 资 金 渠 道 (万 元) |
投资估算总计: |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
公司 租赁 |
年限: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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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渠 道 |
国家投资: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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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资: |
群众承包: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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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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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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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地(州、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地(州、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附件2:
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 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 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三)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 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 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七) 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范围,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八)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10000);
(十) 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十一) 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省级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的,应附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出让土地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审核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土地开垦审批
临时用地审核
采矿权许可(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
矿山闭坑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的审核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