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法律 | 外文名 | Land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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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土地法律
英文:land law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出租营业执照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小产权房\"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因素引起的,其中土地法律制度是根源性因素。\"小产权房\"问题是目前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形成的。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 05课程考试 第 1页(共 6页) 《土地法》模拟题(补) 一. 单项选择题 1.土地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因是( B ) A.行政处罚 B.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C.行政拘留 D.行政赔偿 2.我国土地流转中的要式行为是( D ) A.确定 B.认可 C.证明 D.登记 3.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D ) A.不受期限的限制 B.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C.由行政机关决定 D.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D )的土地实行征收。 A.全民所有 B.农民所有 C.单位所有 D.集体所有 5.下列可以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有( C ) A.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B.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C.经主管部门批准,有
(一)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一方面,只有国家才能够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他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所有权进行强制性移转。另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正当性依据和唯一合法理由,国家及其授权的政府部门正是公共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实践中,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
(二)土地征收的客体是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权利,二是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后,原存在于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则归于消灭;原建筑于其上的住宅或其他房产,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亦应一并征收。
(三)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之需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其无法在市场中自动实现,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完成。土地征收虽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为之,否则就是对土地所有者利益的侵害。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有权行使土地征收权,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依据和界限,是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前提。征收土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一类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均需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四)土地征收是移转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与征用没有明确的区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直接把土地征收称为“征用”。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因为征收与征用最大的区分就在于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征收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之所以在民事法律中受到规制,是因为其引起了所有权的变动,即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国家依法原始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剥夺所有权引起的权利或财产的损失是征收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发生土地所有权的移转,仅是对土地的使用权作出一定限制,则不属于征收行为。
(五)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均非基于合意发生,而是基于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在此过程中,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土地征收尽管具有强制性,但政府并非不受监督,可以为所欲为;被征收人也并非仅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任何表达意愿的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依法公告征地有关事项,聆听并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被征收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对土地征收权的约束,也是对被征收人失去财产的慰藉。土地征收在实质上发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尽管这种转移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无须通过合意发生,因此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强制交易。这就涉及对价的问题,征收补偿正是土地征收的对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资料,一旦被国家征收,将直接威胁其生存基础。只有合理的安置补偿,才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书以具体个案说明的方式去阐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提供应用法律的方法,作者在该书的末尾附加了和土地权益最为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以供读者参考。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法律实务界办理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内容介绍
《农村土地房屋法律一点通》内容简介:土地、房屋可是承载农村社会的基本,是新农村建设的根基。《农村土地房屋法律一点通》选取农村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土地,房屋方面的法律问题,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用简洁的语言,结合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土地,房屋纠纷小案例进行评价和分析,用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表述方式,让农民朋友们轻松掌握农村土地,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自身在土地、房屋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解决土地、房屋方面的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力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