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书,见《末日审判书》。
土地调查书,见《末日审判书》。 2100433B
一般有主体,合同标的,价款以及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XXXXX 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
发生土地纠纷,应该申请当地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写土地纠纷起诉书,可以到司法所或者法律服务所的部门代写。
土地权属调查实习总结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专 业: 工 程 测 量 系 (部): 测 绘 工 程 系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土地权属调查实习总结 摘 要 2008年 5月 18日来单位实习, 为了更快的适应单位的环境, 更好更熟练的掌握项 目上的要求,单位对我们先进行了前期的安全管理培训。指导老师和组长对我们进行了 认真详细的指导,让我们进行了实地的操作测量, 经过这一阵子的实地测量和内业操作, 我对一比五百数字测图操作有了足够的了解, 在这期间我们有技术上的问题或者操作的 错误,指导老师都耐心的辅导我们,解决我们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并在 山东省进行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在这期间掌握了地籍调查的内外业工作。 关键词:全站仪操作;一比五百数字测图;权属调查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 ⋯⋯⋯⋯ 1 第二章 作业概况 1 地理
土地资源网 -------http://www.tdzyw.com/ 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从事土地流转、土地出租、土地买卖、土地事务代理等尽在土地资源网 http://www.tdzyw.com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土地调查 数据库建设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补充内容 (一)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数据的数据结构按《第二次全国 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7-2008)附录 A 的 规定执行。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基本农田图斑编号”字段长度由 18位改为 20位。 (二)数字高程模型。 数字高程模型的层要素的约束条件修 改为 O(可选),地方汇交国家的县级数据库中不提交。 (三)坡度图。 表 9坡度图属性结构描述表,删除“田坎扣 除系数”字段。 (四)地类图斑。表 10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增加“地 类备注”字段,序号为“ 14”,
为更合理利用土地、优化产业布局,必须进行土地利用的调查,也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的调查。自然属性调查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土地类型,着重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调查土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规律及其分异、演化的动态过程。社会经济属性调查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生产水平、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土地资源的生产力,包括土地的现实生产力和潜在生产力。对土地的调查研究首先从土地类型研究人手。对土地利用的调查着重于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两方面。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也是地籍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建立在准确完整的土地利用调查基础上。土地利用调查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的中心环节,所以说这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要弄清土地利用状况的各种特征及规律,摸清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格局,并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自然环境特点、土地利用结构、开发程度、利用水平等,分析现状土地利用的存在问题,着重了解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结构,提出今后一定阶段土地合理利用的措施和建议。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具有现势性,因此,应对调查结果不断补充更新,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目前全国开展的县级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建库工作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提供了条件。
发达国家对于土地利用的研究,在20世纪30年代已普遍展开,大多数是配合农业生产的需要,特别是自1949年国际地理联合会(Icu)第16届大会成立世界土地利用调查委员会后,许多国家开展土地利用调查。到70年代末,已有8个亚非国家出版了国家1:10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以英、美、日、波、捷、匈、荷、澳、德等国研究方法较先进,研究成果较高。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行政范围分为全国、省和县级,目前的现状调查以县为单位进行,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土地总面积。
土地利用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各类用地的自然坏境、社会经济条件等及其发展演变;②各类用地的数量、质量、分布规律和土地利用构成特点;③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存在问题及经验教训,指出开发利用的方向、途径和潜力;④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利用图编制;⑤调查区域土地总面积及各类用地面积量算等。
通过土壤普查,并利用水文、地质、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调查资料,查清土地资源的质量(见土壤调查)。
土地评价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特点,对土地的性状进行鉴定与估价。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