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颁布时间 2020年
实施时间 2020年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

路南、路北、开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部门协调、宣传指导、邻里调处、施工保障等工作。

市、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督、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台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区政府(管委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保方案及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四)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有书面委托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栋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应当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栋楼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不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确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住建、审批、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电梯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备安装地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各专业公司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分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设备。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秩序的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属。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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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常见问题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文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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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最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和老小区整治工作,经过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思路不可行。部分省市的政策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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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点分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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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评分: 4.8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不断,成为民生大事,可是成功者却是不多,反而成了民生难事。难点集中在安装流程复杂,费用筹集困难分摊难以达成一致,安装基础和井道规划审批难手续繁杂,日常维护管理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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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19〕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制定。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应成立由街道(乡镇)、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城管等部门组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主体】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向辖区街道(乡镇)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一)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五)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六)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七)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八)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街道(乡镇)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乡镇)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天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街道(乡镇)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街道(乡镇)的备案证明后,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二)街道(乡镇)备案证明;

(三)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四)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审】辖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方可施工。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根据实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相关部门签署备案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的,街道(乡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我市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稳妥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行的需要,也是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一项重要工作。同时,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呼吁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鉴于原市规划建设、房管、消防、人防、质检等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2014]86号)成文多年,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办印发,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分为6个章节,共计29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手于降低加装门槛、简化申报程序、加大扶持力度等,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和关注,为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政策保障。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心城区五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应满足几个前置条件,即:①已建成投入使用,②具有合法权属证明,③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④四层及以上,⑤非单一产权,⑥非个人自建房。同时,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了基本原则。赣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鼓励政策。给予章贡区20万元/台的奖励补助;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暂行办法》第七条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可以以单元为单位,满足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极大提高了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全体业主同意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避免政策“看得见”却“摸不着”。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了异议处理意见。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先由街道(乡镇)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街道(乡镇)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慎重处理反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至二十条简化了审批流程。加装电梯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为解决群众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建立了联合会审机制,由住建部门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参与审查,并且可委托办理,极大的方便群众办事,真正做到让群众“只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拓宽了筹资渠道。为解决资金难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加装电梯的,明确可以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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