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后,土地使用者应 当及时恢复建设。自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之日起不恢复建设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闲置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提供相关依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唐山万兴挤塑板 1.2*0.6/B1 B2 泡沫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万兴

m3 13% 唐山万兴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总部
唐山盾石-轻质砌筑干粉 DS-F0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盾石

13% 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盾石-轻质抹面干粉 DS-G0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盾石

13% 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盾石-自流平干粉 DS-K03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盾石

t 13% 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分闸脱扣器 110VDC/AC [-MO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ABB

13% ABB(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唐山挤塑板普通 1.2*0.6/定制 聚苯乙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万兴

m3 13% 唐山万兴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总部
挤塑板唐山万兴建材 定制/定制 聚苯乙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万兴

m3 13% 唐山万兴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总部
承德挤塑板唐山万兴建材 1.2*0.6/B2级 聚苯乙烯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万兴

m3 13% 唐山万兴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总部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3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广州市2009年4季度信息价
自控热处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09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地处理 50*50*5*2000角铁,10mm2铜线|110处 1 查看价格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  海口市 2017-04-28
地处理 50*50*5*2000角铁,10mm2铜线|110处 2 查看价格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  海口市 2017-01-18
成品埋地处理 Ф1800X2670|1座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雨博士雨水利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2020-07-24
成品埋地处理 Ф1800×2500|1座 1 查看价格 广州西海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0-04-14
成品埋地处理 Ф1800×2500|1台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尚信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市 2017-09-05
成品埋地处理 Ф1800×2670|1座 2 查看价格 广东晨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7-04-27
成品埋地处理 Ф1800×2500,玻璃钢材质|1座 3 查看价格 深圳市雨博士雨水利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   2021-10-13
成品埋地处理 PP成品,Ф1800×2670|13座 1 查看价格 上海帜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   2018-05-10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分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处置三种方式。

第十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至10元收取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两年未实施补偿或实际用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实施征地补偿,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未足额实施征地补偿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差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前土地使用者实施补偿。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已全部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未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对已部分实施拆迁安置的,已拆迁安置部分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对未实施拆迁安置的部分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依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处置方式处置闲置土地: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人民政府,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七)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除选择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方式外,可以按照实际交纳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土地闲置或建设项目取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以及合理的土地使用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满两年,近期内又无法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闲置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章 认 定常见问题

  •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nbs...

  • 哪位知道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从加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出发,作出一系列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开发商囤地成本的新规定。 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先认定闲置土地再予以处置的...

  • 哪位知道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新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从加大力度处置闲置土地出发,作出一系列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开发商囤地成本的新规定。 新办法改变了原来先认定闲置土地再予以处置的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章 认 定文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格式:pdf

大小:132KB

页数: 6页

评分: 4.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 年 $ 月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 切实保护耕 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 得土地使用权后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 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 !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 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 年未动工开发 建设的 . !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 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

立即下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格式:pdf

大小:132KB

页数: 5页

评分: 4.4

1 国土部出新规打击“囤地” 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解读 2012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 6 月 7 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新修改的《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 2012年 7月 1日施行。新《办法》 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等环节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可 操作性强,加大了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避免地方政府 “玩猫腻”。 一、界定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 ,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豁 免”闲置土地。 新《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 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 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国家出台新政策、军 事管制、文物保护等造成无法动工的情形。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 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 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

立即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

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 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建设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收购后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七)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征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2个月内未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2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的,按照该宗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一3倍缴纳荒芜闲置费;连续24个月末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超过规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应书面通知督促动工开发;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荒芜闲置费;满18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列为政府储备计划用地;满24个月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用地。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依法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中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消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种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发利用:

(一)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 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并设定他项权利

(二)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为农业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业用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市辖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1年 10月1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在行政许可批后监督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调查、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后,应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九条 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从被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凡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征收;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0%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延长建设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5.未动工开发建设不超过2年的。

(二)协议收购。对已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闲置不满2年的,又不适用于“限期开发”处置方式处置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一次性付清补偿款,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无偿收回。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闲置时间满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4.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1年的,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缴清土地闲置费。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对闲置土地认定或土地闲置费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第十八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还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9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