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不断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意见》(天政发〔2011〕69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国企业均等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审及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2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2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由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他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天水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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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提升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省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3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在省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省质监局门户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甘肃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专项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确保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国家或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树立品牌意识,争创优质工程,走“质量兴业之路”,带动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结合天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是我市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麦积奖”每年由天水市建设局组织评选一次,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杯),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并享受有关政策。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麦积奖”评选的工民建工程都应经法定程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过一个雨季和一个采暖期的使用检验(一年以上)。
第五条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住宅楼、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仿古建筑。
第六条 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0㎡以上设施配套齐全的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第七条 参加“麦积奖”评选的市政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一年以上,包括市政道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桥梁为中型桥以上;防洪、路灯、给排水、供热工程一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环卫设施的单体建筑。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麦积奖评选范围:
一、我市施工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外承揽的施工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 工程;
三、各类属国家保密的工程;
四、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
五、纪念性建筑;
六、各类违章工程;
七、在市域内,但未纳入市建设管理范筹内的工程,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程。
八、应进行工程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列入建设计划,报建手续齐全,已经投入使用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的新建工程。
第十条 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许可要求,持有《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
第十一条 已经按规定组织了全面竣工验收并经验收备案的新建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麦积奖”工程的单位,应为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
第十三条 市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经建设(使用)单位加注推荐意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加注质量核定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五县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经建设(使用)单位加注推荐意见,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加注意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注质量核定意见,并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认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注申报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麦积奖”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
三、《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工(施工)许可证》;
四、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工程监理合同;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工程外观质量的彩照15张左右,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装入影集。
上述申报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申报单位统一袋装后报天水市建设局。
申报时间:每年12月上旬,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天水市建设局组织评委会,对符合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的工程项目,逐个进行现场复查,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七条 评委会依据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评意见,逐项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产生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评选产生的麦积奖名单报天水市建设局行政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致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奖工程,因主承建单位施工原因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撤销工程所得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杯)。
一、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 2014年3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北京市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我市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项。北京市政府设立质量管理奖,体现了市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重视,更体现了在特殊时期赋予了质量管理奖的重要意义和历史使命,带动全市各行各业重质量、创品牌的积极性,进而体现和树立政府的工作导向、引领效应,为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设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目的
一是通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推动品牌战略,树立质量典范,形成标杆示范效应;二是通过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行业各类型的组织参与争创的积极性,帮助更多组织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成效;三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评选出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促进质量社会共治;四是通过表彰优秀组织,以交流、学习、观摩等多种形式分享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前两届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情况
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分别开展了第一届和第二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评议、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环节依次开展,共评选出20家优秀组织,涉及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各产业领域。通过评选活动,在全市各类组织中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学习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质量竞争力。同时推荐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参评了中国质量奖,获奖数量居全国各省前列。
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和管理形式
为做好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联系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及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组织工作。同时设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组成,对评审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五、申报范围和评审原则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不分行业、不分领域、不分性质、不分规模,符合申报条件范围内的组织均可申报。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坚持自愿申报,参评申报及评审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严格评审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选出一批质量卓越、效益显著的优秀组织,为推动本市经济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六、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条件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北京市同行业前列;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二)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七、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情况
(一)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相关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评审标准和评审模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作为评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2020年版)》是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为基础,在不改变标准本身七大方面评价的前提下,对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更加突出北京市的特点和战略定位、品牌、创新和社会责任导向。
评审突出以质量共治理念为指导,充分应用大数据技术,将“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五方信息作为数据基础,采取专家评价和大数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评价指标涉及的组织内外部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验证、分析和评价,以有效支撑专家评价,增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九、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方式
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采取推荐方式,可以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申报,也可以由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对所有申报组织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评审。
(一)由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联系注册地区的区市场监管局,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二)由各区政府、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的组织,经推荐部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纸质)推荐栏盖章同意后,由申报组织将申报表纸质版4份以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报送给区市场监管局。
十、评选活动周期、名额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提名奖。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十一、第三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程序
本届评审将按照“推荐申报、大数据筛选、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议、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批准表彰”程序,依次开展评选工作。
十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监督模式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模式,内部主要由市局纪检部门针对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制度和措施,评审员和参评组织均要签署承诺书,以保证评选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外部监督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行风监督员,对评选整体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员和接受评审的组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和标志使用规定
禁止获奖组织将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四、获奖组织的社会责任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十五、评审办对已获奖组织的持续跟踪方式
评审办定期对已获奖组织的经营质量状况、产品质量、网络舆情、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如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及时撤销其所获奖项。同时要求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