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在2018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或因存在重大问题年检结果为不合格,2018年12月28日,唐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将其列入活动异常目录。

公告称,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2100433B

唐山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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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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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共有勘察设计单位会员497个、地方协会团体会员单位44个、部门行业协会团长体会员单位23个和协会分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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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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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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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于2002年11月6日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建设厅。现有团体会员345家,内设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建筑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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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协会 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房地产、核工业、电力、水利水电、煤炭、石油石化、市政园林、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铁路公路交通、航空航天、机械安装、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赢利社会团体。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协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面向施工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ENGINEERING SURVEY & DESIGNINDUSTRY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领导同志,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包含港、澳、台在内的全国性行业机构,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在香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设计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接受国资委、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手机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开展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交流和推广工程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六、积极发展同国外工程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分析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八、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四、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现已离退休而热心工程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五、相关注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BEEDA

本会的徽志为三棱尺横截面构成的图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北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软件、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本会提出保护要求;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成果和经验。当单位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顾问组组成及成员;

七、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八、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如本人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原工作单位,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人员变更申请,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必要的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设立实体机构的意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办理手续;

六、决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编制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负责执行和检查;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会员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对本会的违法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直至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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