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05月10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郭绍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等。

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 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时间 1999年05月10日 发照时间 2017年05月16日

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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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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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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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 不分类别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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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唐山市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文献

浅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浅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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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是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园林绿化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文化娱乐、亲近大自然、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愿望的场所,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园林绿化泛指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涵盖园林建筑工程在内的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绿化工程等,它是应用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使地面上的工程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绿色健康”理念深入人心。人们的环境意识越渐增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绿化事业发展迅速,呈现一片蓬勃之势。但是在园林绿化建设繁荣发展的同时,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并于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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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成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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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及有关费用支出的规定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全体员工创收经济工作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全面完成预定经济目标,根据上级有关经济工作指示精神,我公司按照“三个 有利于”标准制定公司提成奖励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务提成方面(局里工程及市重点工程除外) (一)提成奖励总额按业务量的 3-30%提取,提取比例参照该业务纯利 润进行。 1、纯利润在 15%(含 15%)以下不予提取; 2、纯利润在 15%-20%(含 20%)按业务量的 3-4%提取; 3、纯利润在 20%-30%(含 30%)按业务量的 5-6%提取; 4、纯利润在 30%—40%(含 40%)的按业务量的 7-8%提取; 5、纯利润在 40%—50%(含 50%)的按业务量的 9-12%提取; 6、纯利润在 50%—60%(含 60%)的按业务量的 13-17%提取; 7、纯利润在 60%—70%(含 70%)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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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机场、户外广告、河道、水面及其他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等。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夜景亮化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夜景亮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夜景亮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

财政、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城市中心区内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一)景观街、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

(二)城市支路6层以上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重要景点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

(四)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五)其他需要设置夜景亮化的部位。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审批。

新建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上报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夜景亮化方案。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从事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资格。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城市夜景亮化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将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二)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

(三)户外广告应当安装亮化设施和设备;

(四)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五)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做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水、防雷击、防漏电;

(六)产权单位应对夜景亮化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破损或有故障的设施,保证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对原设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修复。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由产权单位负责;市政设施和政府各部门等建筑的亮化资金按财政归口报批列支。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21时,春、夏、秋季不得早于22时。

重大活动期间夜景亮化设施开闭时间、区域,由市政府决定。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间开闭夜景亮化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次200元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新建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本市中心区以外区域实行夜景亮化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3年1月9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的要求,为促进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及再生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二)到2010年底,已列入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项目清单见附表),并保证正常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做好中水的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分别达到90%、80%和3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取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等平台,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四)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省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0年安排资金5.7亿元,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我市未列入国家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及中水项目要积极争取。

(五)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我市未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及中水项目,得到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收费政策。《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两个《办法》的措施和手段,没有开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立即开征,已经开征的要尽快将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

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收费方式,保证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率。对于电厂等特殊排水企业,要按照省、市相关收费文件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能够满足设施运转的成本需要。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诚信、公平的投融资体系,发挥政府的协调监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由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或有关部门代收,保证收费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转。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征收数额的1%至3%计算。积极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费转变。确非企业原因收费政策得不到落实,影响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实际需要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实际,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施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六)推进再生水利用。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推进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政策,督导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建设和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搞好再生水利用市场开发,促进再生水利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进一步推动工业领域使用再生水。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改、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加强已建成设施的运营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别与环保、城管部门联网,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的水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各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按期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唐山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同时组建专门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监管检查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抓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工作,及时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就其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奖惩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责任状中明确的任务,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分年度、分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报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三)细化分工。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指导城管(建设)部门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城管(建设)部门要在每月26日前将上一个月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运营情况报市城管局;每季最后一月26日前将本季度截至当月25日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在建项目情况上报市城管局。

(二)建立检查制度。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情况将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由市城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对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

(三)实行半年调度制度。由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任务的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七、落实奖惩措施

(一)严格奖惩。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依据每季度督导检查结果,对工作进展快、政策落实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期完成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关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强化考核。按照“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将污水和垃圾处理指标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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