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城市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检查、监督、实施市区的城市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措施。
(二)
根据城市持续发展要求,配合市政府负责城市东南区开发新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和维护。
(三)负责市区城市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卫设施及相关工程的建设,统一管理,维护城市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卫设施,查处各种占用、损坏城市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卫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审批市区道路(人行道)、下水渠、绿化用地的占用、开挖、组织修复工作,统一组织市区楼宇化粪池的施工、工程验收以及维修和养护工作。
(五)筹资引资建设城市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卫设施工程,用好建设、养护、维修等专用资金;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抓好城市设施的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六)行使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工程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方面的监察。
(七)组织实施经规划部门同意需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建构筑物和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以及室外灯饰、广告(招牌)。
(八)负责市区城市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组织市区城市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优化、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监督施工质量与安全、办理城市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筑废弃物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十)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市区市政设施建设档案、做好城市建设、城市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的统计、信息工作。
(十一)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电)来访,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成本、固定资产、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能,市城市管理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文件;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档案、车辆安排使用、接待和机关后勤管理等事务;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简报、史志、年鉴编写工作;主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日常工作;负责局的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办理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等。
(二)财务股
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筹措建设资金;会同有关科室核定工程量,划拨工程进度款;负责行事性收费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工程建设、养护、维修等专项资金;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房产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城市设施管理股
负责城市设施(包括城市马路、桥涵、挡土墙、护坡、河堤等)的维护和管理;承办市政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报批、监督、验收和成本核算等工作;指导、协办城市排水、园林、路灯、广告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查处占用或损坏市政设施的违章、违法行为;组织市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鉴定维护工作;收集和建立城市设施管理资料档案。
(四)工程技术股
负责草拟道路、桥梁、排水、路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发展计划;编报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维修、养护计划;审核、编报、下达、监督、指导市区市政建设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委托拆建、组织新建扩建工程施工;组织市政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工作;审查城市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负责城市工程设计、施工指导、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下水道、排涝设施、排污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维修、养护、修复工作。
(五)人事教育股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检查和督促党员、干部职工年度教育计划工作。
(六)园林绿化股
负责草拟市区园林绿化管理的制度、规定、政策和市区园林绿化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及指导;负责检查、监督、实施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规范;负责审批因建设或维护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需要对其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断根、砍伐或移植的请示与处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公共绿地;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市区园林绿化美化、绿化和养护管理工作。
(七)环卫管理股
负责制定、检查、监督、实施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负责检查、监督、实施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方面的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疏通清理、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使用城区的卫生服务费工作。
可以拨打12345服务找政府,他什么都管,你也可以问他
城市管理局在副省级城市里面郑局长是副厅级 巡视员只是个闲职 没实权的 下面的济阳、章丘 县委书记 县长都是副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
================ 精选公文范文, 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 欢迎阅读下载 ============== --------------------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 1 ~ 城市管理局工作情况汇报 城市管理局工作情况汇报 一、学习贯彻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 精神的情况 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于 4 月 2 日在 市城区隆重胜利召开。我县城管局于 4 月 7 日迅速召集局领导班子及二级单位 负责人会议进行学习传达。重点学习了 《城市管理工作意见》文件精神,认真 领会副市长王宏强同志和市城管局局长 在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报 告,会议还交流了《北京市崇文区创建 城市管理新模式》,最后讨论分析了我县 城市管理当前所面临的新形势、 新任务、 新目标以及主要工作措施。 通过学习、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2021年7月1日,台山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被中共江门市委授予“江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台山市台城永成玻璃加工厂成立于2009年06月26日,经营者谭军康。位于台山市台城石华路46号石花工业区5号厂房。
台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 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监督检查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 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 制订地籍管理方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
(六)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
(七) 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 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 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测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