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 2021年6月2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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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财政部 [1] | 发文字号 | 财资环〔2021〕42号 [1] |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财资环〔2021〕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本条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财政部可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防治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分配建议方案。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预算。
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本省绩效目标一并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各地的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1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docx
财政部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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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分析了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性质,结合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阐明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方式、绩效导向和信息公开要求.分析了部分省份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现状和获得2016年第一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对比指出了在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基于主要问题,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项目与资金规范管理的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对象的组织管理职责、重视咨询服务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和资金管理的建议,为相关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8月23日获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均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齐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检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拨付。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向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环保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文件。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七条 省级将根据有关市、县(市、区)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按照财政部、环保部对预拨资金清算结果,对未完成目标的市、县(市、区)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及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省、市、县各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土壤质量改善及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支持项目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 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调度、监管制度,按季度将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报上一级财政、环保部门,并重点对本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100433B
《土壤污染防治知识问答》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
土壤污染防治提上日程
“土十条”出台可期。2015年地方两会中,土壤污染治理已经被多个省区市重视,并将土壤污染防治提上日程。至少有15个省区市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列入2015年的重点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般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福建省指出,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试点,集中整治重污染工矿企业和重点污染区域,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陕西省也提出实施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积极防治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
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在2011年浙江省就启动了为期五年的“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提出应于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的目标,要控制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基本消除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