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天然气管线投产置换与安全 | 作 者 | 王俊奇,张鹏云,韩长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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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 | 2011年7月1日 |
定 价 | 15 元 | 开 本 | 大32开 |
ISBN | 9787511410702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天然气管线发展概况
第二节 国外天然气管线发展概况
第三节 国内外天然气管线置换技术发展现状
第二章 天然气管线投产置换基础
第一节 天然气的组成
第二节 天然气基本物理性质
第三节 气体状态方程
第四节 天然气基本热力性质
第五节 天然气的爆炸性
第三章 天然气管线工艺参数计算
第一节 天然气管线工艺参数与输送方式
第二节 天然气管线水力计算
第三节 天然气管线热力计算
第四节 天然气管线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2100433B
本书从天然气管线的发展现状出发,结合国内外天然气管线投产置换、安全管理等技术的最新进展和成就,对天然气管线投产置换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工艺参数计算、投产置换方法、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及实例应用进行了阐述。
6MPa和1MPa用管线钢GB/T 9711; 20MPa用无缝钢管GB 5310、GB/T 14976、GB &n...
连接燃具的胶管规定: 胶管如果因使用时间长,容易老化裂口而漏气,发生事故,所以使用软管应尽可能短。一般规定不宜超过2米,且不能穿墙。应随时检查胶管情况,如有老化现象,及时更换新管 1、使用天然...
输气管道是由单根管子逐根连接组装起来的。现代的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是由钢管经电焊连接而成。钢管有无缝管、螺旋缝管、直缝管多种,无缝管适用于管径为529毫米以下的管道,螺旋缝管和直缝管适用于大口径管道。集...
天然气置换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置换的危险性较高,若置换方案不当或着操作失误,极可能发生导致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不但会使置换工作搁置,还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天然气置换过程中,要将安全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以对待,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做到置换工作有序、可控的进行.基于此,本文对天然气管线安全置换与漏气事故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阐述了天然气的特性与置换方式,对置换过程中的安全环节进行了讨论,最后分析了燃气管网漏气原因和处理方式.
ZJ 1 / 6 合同编号: 公司 抢修保障服务合同 甲 方: 负 责 人: 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乙 方: 负 责 人: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约方式:招标 电子商务 其他:(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发挥甲乙双方优势,实现快速处置和资源共 享,有效保障甲方燃气业务管道运行安全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由公司高压管道 的抢修保障工作,乙方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双方声明都已理解本合同的 条款并执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乙方抢修保障服务工作范围 抢修服务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由公司高压管道的抢修保障工作。 管道走向图及抢修区域具体划分位置见附件一《用有限公司管道走向图》 ,管 道长度及管材型号规格见附件五《气利用有限公司管道、人员、材料、机
一次置换形成的夯坑深度一般为夯锤直径的1~2倍,要求置换体深度大时必须经过多次的置换才能达到目的。第一次置换先夯出一个深度为1~2倍锤径的夯坑,填满碎(块)石等置换材料后,以完全相同于前述的步骤再做第二次置换,直到第”次置换达到预期的目的或置换深度为止。
多次置换所形成的置换体,其形状、尺寸与置换工艺等多种因素有关。下面根据室内模型试验和野外原位试验,探讨高饱和度土的强夯置换工艺和置换效果。
工程验收与投产是一项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全面检验,经过检验,证明工程质量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项目,方可由施工单位移交给生产单位,这项工作称为验收。投产是指整个工程投入带负荷运转,并正式提供产品或服务。投产标志工程进入生产阶段并开始发挥投资效益。
为了验收与投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制定验收与投产工作程序与规范,这是验收与投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验收与投产进度计划;
(2)划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诸方在验收投产工作中的职责;
(3)组织验收工作的实施,并对工程质量遗留问题提出补救意见;
(4)培训操作人员;
(5)进行设备空负荷与带负荷运转实验;
(6)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安排正式投产;
(7)提交工程验收与投产总结报告。 2100433B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第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土地,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和土地置换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原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的,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负责审批的机关;负责审批的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当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之日起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未置换或者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林地、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