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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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 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第三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管道运输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建立单独账目和相应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报告,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管道运输业务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年 4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成本报告和其他定价相关数据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年度成本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管道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材料,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管道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管道运输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并依法依规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及摊销费,是对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一)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费,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管道运输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研发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道弃置或封存费用、承担国家应急保供任务而发生的储气服务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销售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有关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四)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不含安全生产类广告及宣传费用)。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分摊共用成本。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输气管道、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不考虑评估增值部分。铺底天然气按原值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见附件。按附件规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本办法出台后首次开展成本监审,按企业折旧年限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三)以下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1.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2.政府无偿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3.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

4.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5.铺底天然气。

6.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7.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8.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摊销无形资产(不含商誉)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 10 年摊销,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 4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年末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核定的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当年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同地区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 14%、8%,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应当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管道运输业务收入的 5‰。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具体成本变动动因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总周转量为企业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周转量实际水平核定。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8 年。

附件: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

序号

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1

天然气管道

40

0

2

储油气水及化学化工容器设施

25

5

3

工程机械、道路运输设备

10

5

4

发变电机组、变电、配电设备及设施、锅炉等

20

5

5

油气水集输处理设施工艺管网、供排水设施工艺管网、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供排水设施

15

5

6

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控仪器设备、安全检(监)测仪器、制造和机修加工设备

12

5

7

计算机类设备

5

5

8

办公设备、生产、生活辅助配套设备

15

5

9

生产经营用房

30

5

10

非生产用房(办公)

50

5

11

构筑物(桥梁、架、码头、公路、沟渠)

25

5

注:未列示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规定折旧年限上限、残值率 5%计提折旧。 2100433B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办法通过常见问题

  • 天然气管道用什么管

    不锈钢波纹管。一般是八块钱一米,初装三米以内加人工费在一起30元,你打燃气公司电话让他们来装就说家里换天燃气管子,过来让他帮你直接装,用多少米算多少钱的,并且装管人员也会给你一些建议的。。

  • 天然气管道管径计算

    如下所示:

  • 天然气管道

    天然气管道的铺设大概单方造价在多少钱?住宅楼15~20元/平方。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办法通过文献

基于二次分配复两部制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 基于二次分配复两部制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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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的管道运输具有天然垄断、高投入、成本随距离递增、市场可细分等特点,这些特点影响了管道运输定价的选择.本文在分析管道运输特点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二次分配复两部制理论.并对二次分配复两部制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对固定费用的形成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在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中进行模拟运用,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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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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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15 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 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天然气、 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 60 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 1.5 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 低于 1.2 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 7 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 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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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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