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职 责 | 承担县城建设管理的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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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办公室、财务股等 | 地 方 | 屯留县 |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
1、 负责机关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2、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党建工作。
3、 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4、 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书稿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5、 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系统综合信息网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6、 管理本局外事工作。
7、 负责全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8、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工作,起草拟定局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文稿。
9、 落实局党组布置的老干部工作和县委老干部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10、 负责建设系统的统计报表工作;
11、 负责城建档案保管和查阅规费收取工作。
(二)财务股
工作职责:
1、 负责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平衡下达。
2、 指导建设行业税、费、价格改革工作。
3、 指导和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工作。
4、 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5、 负责机关各项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和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6、 指导和监督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
7、 负责信息发布费的返还事宜。
8、 负责城建规费收取的票据管理。
(三)城乡规划股
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县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2、 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参与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市近期建设目标的确定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3、 组织参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修订、调整和申报审批等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4、 管理指导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审核、发放《一书三证》和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5、 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6、 指导全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8、 征收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9、 研究拟定全县村镇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对重点小城镇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10、 主管全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产权、户籍的管理工作。
11、 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12、 负责城乡规划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
13、 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四)房产交易所
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掌握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动向,协助上级部门监督和指导房地产交易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负责全县除农房外各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合(兼)并等转业登记及各类房产变更、分割、挂失补证、换证等变更登记。
3、 负责全县房改房产权由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4、 负责全县房产抵押审查登记和抵押合同签证,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5、 负责全县除农房外的房产查封登记。
6、 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审查备案。
7、 熟悉房地产中介及价格评估工作,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8、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作职责:
1、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2、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3、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对注册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5、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6、 负责县优良工程的核验初审和省优工程的推荐工作。
7、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试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培训工作。
8、 负责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9、 负责县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和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推荐工作。
10、 督促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12、 负责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13、 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招投标办公室
工作职责:
1、 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部、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2、 负责制定屯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3、 受理屯留县区内房建和市政工程的项目报建。
4、 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5、 受理房建和市政工程直接(自行)发包手续的备案。
6、 受理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合同备案。
7、 负责对工程设计、监理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8、 受理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备案工作。
9、 负责对中标项目的跟踪管理。
10、 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审查备案和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及监督管理。
11、 负责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12、 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依法查处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13、 负责代理市统筹办收取劳保统筹费。
(七)建筑管理股
工作职责:
1、 负责全县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2、 负责拟定全县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技术政策;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市场行为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
3、 负责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
4、 负责全县施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改革和施工队伍的调整;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审批;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安全检查工作。
5、 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三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初审工作并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6、 负责外省、市入屯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和追缴工作。
7、 从发放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负责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
(八)安全和公用事业股
工作职责:
1、 负责全县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 负责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规章、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 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公交客运(含出租车)、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建监察、市容环卫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4、 承办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报建实施工作。
5、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参与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
6、 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 负责全县建设系统的安全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目标,落实安全责任,督导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安全上报工作。
(九)人教法制股
工作职责:
1、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 负责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工作。
4、 负责全系统局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制定本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 指导全县建设行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
7、 参与拟定全县建设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会同有关科室监督实施。
8、 参与并研究全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贯彻落实建设系统的立法规划和计划。
9、 负责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10、 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
(十)节水节能办公室
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水法》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2、 负责制定全县节水计划和管理办法,核定全县工业、生活用水定额。
3、 会同各主管局督促所属用水单位落实节水管理措施。
4、 经常了解节水工作存在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节水新经验、新技术和节水型卫生洁具。
5、 积极协助用水单位改革用水工艺设备,降低用水单耗,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6、 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意义,提高全县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
7、 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依章办事,不以权谋私。
8、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
(十一)专项治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2、协助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做好各项工作。
3、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住房保障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县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报、审核及分配。
2、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
3、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的摸底调查和补助发放。
4、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村解困的报表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室
工作职能:
1、 监督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局党组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 协助纪检组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 监督检查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股室制定建设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措施。
4、 受理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
5、 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6、 指导局下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7、 承办县纪委、监察局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 对规划股的开工、放线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 对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 对建管股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2、 对局财务股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国家和省、市、县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承担县城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市政、环卫、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县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区)的行业管理。
(三)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
(五)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规范和监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七)承担县城的燃气、供热、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执行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建筑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指导各乡(镇、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城镇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镇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指导全县乡(镇、区)、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乡(镇、区)、村的发展规划,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执行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执行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执行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县城及各乡(镇、区)住房、市政、垃圾、污水、节能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个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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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2010年,广灵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以局长张有为为首的领导班子带领下,以积极开展为全县重点工程服务工作,对年内开工的全县重点工程进行全程质量、安全跟踪监督工作。
(一)将原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四)协助县政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加强对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一)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纪检组长编制1名单列)。核定机关工勤人员1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
(三)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机构职责
沁县城建局
(一)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
(四)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参与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负责制定全县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施工图纸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管理全县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制品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
(九)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和应急管理。具体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实施;研究拟定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对省市重点小城镇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主管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二)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认定和上报全县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管理机构、园林绿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公司等机构的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