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 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18日
发布单位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规划区内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局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代建工程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移交实行函告制,由代建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代建工程的管理、养护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雨污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和综合执法工作;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接管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接管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标牌、交通信号和监控等交通设施,并做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各委托单位:负责对委托已建成项目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七)县档案局:负责接管代建工程资料档案(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工程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线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代建的项目主体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对代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代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代建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代建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代建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代建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代建项目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代建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县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代建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代建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代建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重点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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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政办〔2013〕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铜陵县重点工程建设局代建工程移交接管办法(试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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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工程。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在贵州10个林业重点县中,黔东南有8个,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新中国成立初期,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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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 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 公共交通场(站);

(三)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 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 公园、绿地、广场;

(六)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养护管理单位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养护管理单位核查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移交接管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名称;

(二)相关移交材料明细;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养护管理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产权需要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办理养护管理备案手续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移交接管一个月前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但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除外。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在签订移交接管合同后及时拨付养护管理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交、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接管而未接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延迟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与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预收代建工程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为了核算预收代建工程款,企业应在“预收帐款”总帐科目下设置“预收代建工程款”细科目。企业收到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帐款一预收代建工程款”科目;代建工程竣】:验收移交委托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红价款,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将预收的开发建设资金自“预收帐款—预收代建工程款”科目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预收帐款—预收代建工程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2100433B

代建工程账户设置

房地产企业代建工程的核算除了用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外,还用到两个专门账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是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它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是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该账户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一般在 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当合同完工时,应将该账户的余额与相关工程的工程施工账户相对冲。

代建工程账务处理

同一会计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当企业发生支出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

与委托方进行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完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1、代建工程跨年度,建造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企业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发生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

当企业向业主办理价款结算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和费用时:

首先计算出完工进度,然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当期应确认的收入、费用和毛利,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当合同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按计算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完工时;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的总收入—以前年度累计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的总成本—以前年度累计确认的成本

当期确认的毛利=当期的合同收入—当期的合同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把计提的预计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2、建造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在施工过程中,当企业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发生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

当企业向业主办理价款结算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在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收到或预计能收回的金额)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两者差额)

代建工程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2、各项合同累计已经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4、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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