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 铁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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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9.02.11 | 实施时间 | 1999.03.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铁道部、铁路局施工管理权限,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质量,满足运输和施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车设备进行大中修、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下的运输组织。
第三条 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 施工分级管理
第四条 行车设备施工与列车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密切相关,必须实行铁道部与铁路局分级负责、干支线有所区别的管理原则,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第五条 影响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进出云、贵、川、闽局间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第六条 除上述局间分界口之外,影响其它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施工的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两个铁路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和直通客车始发、终到时刻的局管内施工,由铁路局自行管理。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八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是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铁路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年度施工计划,周密编制月度施工计划,并将月度施工计划纳入月度运输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铁路局的年度施工计划中,凡影响到局间分界口运输的行车设备大中修、既有线大型技术改造和大型基建施工,必须于当年三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格式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施工报批
第十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下列情况由铁路局报铁道部: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第十一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铁路局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审批。铁路局与相邻局商定的施工,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的施工,铁路局以局电或局文形式报铁道部审批,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工期较长的施工,一次报批的施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跨年度的施工原则上不一次批复。
铁道部批准的施工,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车次原则上不变,因施工地点变更确需改变停运车次时,由有关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线路、车站、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铁路局有关调度处理。
第五章 施工组织
第十四条 要根据线路通过能力、运行图规定的慢行附加时分和施工需要,合理确定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
其它不增加慢行的施工封锁应充分利用同一施工“天窗”,尽量采取集中和平行作业方法,把施工对运输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施工开始前,施工和运输部门必须进一步检查落实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按施工计划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在行车设备施工中,要严格作业标准,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部门要加强施工管理,按规定控制线路慢行距离和速度,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保证按时竣工;运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十七条 对局间分界口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必须提前提出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同时报铁道部审批;工期长、影响大的施工由铁路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到铁道部汇报,研究确定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施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工务、电务、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应工电维修体制改造的要求。京哈、京沪、京广三大干线要全面推行工务、电务和牵引供电施工和维修的综合“天窗”。列车运行图中要在三大干线预留综合施工“天窗”,“天窗”内可铺画货物列车运行线,施工时采取抽线办理。施工部门要逐步达到全天候施工的目标。
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部门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详细制定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等有关规章,严格制定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和接发列车作业办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施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原发“关于公布《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3〕13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线路大、中修长期施工计划表
________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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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距 离| | |分界口停运| |
|顺号|线路|项目|施工地段| |起止日期|封锁时间| |施工单位|
| | | | |(km)| | |货车对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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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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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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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行车设备大型施工计划表
________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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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号|线 路|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月份|施工单位|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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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军事运输是指军队利用铁路列车输送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是军事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距远、速度快、成本低、受天候影响小等特点,是战略、战役后方实施军事运输的主要手段。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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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记录签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计量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一、签证工作内容
(一)工序验收签证。
(二)施工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签证。
(三)工程量增减计量(含隐蔽工程)签证。
(四)其它现场处置临时事项签证。
二、签证职责分工及参与人员
(一)工序验收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该标段责任人参与。
(二)施工设计变更及变更计量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该标段责任人参与。
(三)工程量增减(含隐蔽工程)计量签证由指挥部工程计量签证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
(四)其它施工现场临时处置事项签证由指挥部项目工程组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员及标段责任人参与。
(五)《计量签证单》金额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签证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简称乙方)向监理和标段责任人提出签证申请,并填写签证《申报表》,由监理或标段责任人报告指挥部,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复验,填写《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签证单》,三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填写的《签证申报表》和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签证单》交项目工程组存档作为结算依据。(申报表、签证单统一制作)。
(三)隐蔽工程签证乙方应提前申报,未进行三方查验的隐蔽工程,乙方不能覆盖进入下道工序,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四)所有签证,甲方代表必须经3人(含)以上到现场查验并签字才能生效。
四、《签证单》填写要求
(一)《签证单》填写到单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具体内容,并计算出工程量数值。
(二)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三)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一正两副),正本交县农开办财务存档备案,项目股、施工队各留一份副本。 2100433B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主要表示各种设备、管道和线路的布置、走向以及安装施工要求等。设备施工图又分为给水排水施工图(水施)、供暖施工图(暖施)、通风与空调施工图(通施)、电气施工图(电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