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号 | 铜政〔200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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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和提高效能的要求,建立公正透明、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投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和城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重点工程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成员。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投标采购交易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管理全市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并为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服务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民生工程等,下同)的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三)牵头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设、管理、使用招投标采购各类评委专家库。
(四)集中代理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政府性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集中代理包括招投标采购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编制并发售招投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内容。
(五)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的集中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各类交易的统计、分析。
(七)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类资源信息库。
(八)建立各类交易活动中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九)接受和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质疑。
前款所称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
第七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二)由市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资金。
第三章 招投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项目法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依法需要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规划许可、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十条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招投标采购事宜: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
(四)招标文件备案。
(五)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六)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各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必须按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市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招投标采购交易的规章制度;监督各类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交易程序的履行;监督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受理和查办全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对招投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库的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档案。
市审计部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未集中采购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人、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业主监督职责,对中标人未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通报。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一)依法必须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
(二)各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备案的。
(三)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未委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应当进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六)和中标人串通,擅自变更招投标采购内容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二)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被查实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中标后转包、违规分包、变更项目经理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三)在评审中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而打压其他投标人的。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铜陵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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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4〕7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根据上述职责,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中心的内部事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采购科
负责全市货物、服务及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三)招投标科
负责全市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以及各类交易活动的管理。
另外,在市监察局增设招投标监督检查室,全程监督招投标采购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全额事业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加强和规范节能减排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示范市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以及《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管理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和列入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的产业低碳化项目、交通清洁化项目、建筑绿色化项目、服务业集约化项目、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下称“六化”项目)。
第三条 市节减办负责全市节能减排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根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分为典型示范项目计划和“六化”项目计划。典型示范项目计划由市节减办负责拟定,经协调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六化”项目计划由各专项工作组提出,经市节减办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经上述规定的审定、备案程序后,由市节减办报市政府印发执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五条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属地管理。市节减办及各专项工作组、各典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节能减排项目予以组织协调。
第六条 节能减排项目实行属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部门(市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三级调度机制,负责解决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属地调度每月不少于1次,部门调度每季不少于2次,协调小组调度每年不少于3次。
第七条 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专项工作组、典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市节减办报送节能减排项目书面报告:
(一)每月25日前填报《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
(二)每季度末月25日前综合报告本季度节能减排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进度、资金到位、节能减排效果、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意见等。
(三)每年12月25日前全面总结上报本年度节能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包括计划完成、实施效果、未按计划完成和未收到计划实施效果项目原因分析及相关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已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子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除外)。其它项目因故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专项工作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节减办审核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节能减排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节能减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审核,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配套资金等。
第十一条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政府投资、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支持标准为:公益性典型示范项目(含子项目)最高可达总投资的100%,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非公益性典型示范项目(含子项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六化”项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十二条 申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
(二)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核准(备案)、规划、环评、能评、土地等手续齐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三)承担主体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十三条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项目申报公告,明确当年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所需报送的文件。
(二)受理项目。市节减办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和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节减办、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公示。市节减办、市财政局会同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五)资金安排。项目公示结束后,由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当年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六)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按《铜陵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办〔2014〕3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建成发挥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额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各级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项目投资决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须填报清晰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获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节减办和市财政局签订绩效管理协议,明确绩效目标、绩效跟踪和绩效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节减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签订绩效管理协议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三)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四)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