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 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地    区 铁岭市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适用国家 中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二条 铁岭市市本级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交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七条 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资、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配合市公管办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审计部门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

(五)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活动。

(七)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资源项目。

(八)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目录内的项目交易必须在市交易中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竞价、挂牌、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报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程序包括:审核登记、编制文件、安排场地、发布信息、接受报名、专家抽取、组织交易、结果公示、中标通知(成交确认)、签订合同和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应同时在指定媒体、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市交易中心电子屏上发布。

第十六条 抽取评审专家、组织交易等活动,市交易中心和中介代理机构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各类交易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办确认方可发出。

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公共资源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己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未满的。

(五)交易活动当事人(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评审专家、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法人或自然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应经相关部门审核而未履行审核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项目单位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现场监督、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设立全市统一的专家抽取室;建立交易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文字、音视频、图片资料等相关原始记录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程序提供档案查阅服务,配合市公管办和相关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管办负责对交易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应先在市公管办进行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如答复不满意可以逐级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管办、市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但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工程验收、产权过户等手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市公管办有权责令其暂停相关的交易活动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同时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公管委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

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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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 铁岭市房产交易中心地址在哪?

    你好,铁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是柴河街28,交通极为便利,方便查找,主营项目: 房地产交易管理,其单位是国有企业,可以放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什么概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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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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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6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 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 制,为市场主体、 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 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 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 信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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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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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6号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2012 年 6月 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栾克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 暂行办法》、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 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包括住房的买卖、 继 承、赠与、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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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贯彻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七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第七次会议上指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我市于2017年7月7日出台的《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7〕23号)文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部分条款存在交叉、重复、滞后等情况,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市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实际问题,代拟《管理办法》,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二、《管理办法》起草依据及过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4.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

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

9.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8〕5号)。

市发改委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广泛征求了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后形成。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

《管理办法》是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涵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领域,共计31条,主要内容:一是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整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全面进场;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约”的目标;三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和服务环境建设;四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各方行为;五是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防范杜绝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活动。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永州市贯彻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国家、省建立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效举措,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撑。为下阶段我市推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和标准规范等各项改革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力推进了永州法治建设。 2100433B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上述单位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台采用网络化、电子化手段,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一委一办一中心”构成。“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未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第六条 市审监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决策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法制、机关事务管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商管理,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上述部门统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审核拟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

(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交易办承担市审监委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审监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交易办设在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管理办法、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三)负责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系统与交易系统的对接;

(四)协调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对进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市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管理跨行政区域的交易活动;

(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七)负责有关市交易中心运行服务方面的异议和投诉的受理、答复工作;

(八)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等,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在统一平台公开发布;

(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平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出让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使政府集中采购代理职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负责交易项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等交易服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五)设立和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归档留存交易资料、录音录像等交易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交易结果见证,并出具相应的交易凭证文件;

(八)建立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采集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九)为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管通道,配合行业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担市审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基础上,拟订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审监委批准后发布,并报省交易办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将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所管理的公共资源均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的实物资产(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机器设备、物品等)转让,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五)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产处置;

(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七)市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八)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二类疫苗采购;

(九)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

(十)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十一)涉及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权选择;

(十二)其他应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每年度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项目以最近一次发布的交易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交易登记。

(一)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信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传送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市交易中心;

(二)在具备相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交易事宜,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交易文件;

(三)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定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故意设定排斥、歧视潜在竞争主体的其他不平等条件;

(四)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技术资料)等,在市交易中心或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登记。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和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六条 场所安排。交易场所由市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确定。

第十七条 交易实施。交易规则及监管规则由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强制担保、非法收取保证金(诚信金)、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三)采用通用技术、使用成熟工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以经评审的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但价格低于成本价者除外;

(四)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交易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交易,司法和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等,以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六)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陕西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评标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其他需要公示、公告的交易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一)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出具相应的交易见证、凭证文件;

(三)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 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四)未经行业监督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阅交易文件及评标评审报告;

(五)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交易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需在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应报市交易办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或出现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业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交易办在市审监委领导下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监管规则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平台交易;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并配合市交易中心进行有关信用信息的入库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起至交易合同签订期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异议及投诉处理。

(一)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二)异议、投诉均实行实名制。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异议、投诉的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要使用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三)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应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并提供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将是否受理或受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统一平台交易的,交易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争主体或竞得候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竞得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业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投诉,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履行职责,由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交易办和行业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法律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名词解释。

项目单位: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转让方、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竞争主体: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主体。

竞得人(竞得候选人):指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买受人(竞买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等主体。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出让(竞买)申请文件、转让(受让)申请文件、采购(供应)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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