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建设事业(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等)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人民防空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金市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六)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市建筑业管理工作,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业市场管理;制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指导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设;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金市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措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对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性和重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行使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权,研究建立市、区县统一的城市管理运作与监督机制。
(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管理全市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全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和定额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检查本市平战结合工作开展情况。
(十六)指导吐鲁番市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发展。
(十七)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
(二)城乡建设管理科(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三)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
(四)科技节能与建筑市场监管科。
(五)执法监督科。
(六)组织指挥与信息保障科。
(七)质量安全监督与抗震应急保障科。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广安 四川省岳池县安拱路88号,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那规划,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第一条 为加强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木资源是指铁路、公路、渠道两旁营造的林木,单位、城镇街区、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庭院、居民小区绿化林木,农田防护林以及农田外围荒漠灌木林和针阔叶林,古树名木等林木。
第四条 林木管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林;
(二)政府主导、全民共管;
(三)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资源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六条 城镇街区的绿化林木管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村庄、学校、园区、部队营区、居民小区等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理。
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电力、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护林队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林木资源的日常管理、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林木资源管护资金投入,林木管护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财政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拨付,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足额拨付并保障专款专用。林木管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按照高效节水的原则,新建林地灌溉供水系统、对原有林地灌溉供水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保证林木灌溉用水。水利部门对生态公益林、绿洲外围防风固沙林利用冬闲水灌溉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水费。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认种、认管等方式参与林木管护,创新机制,推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一条 林木资源管护区域的划分、管理办法、林木抚育技术和管护标准按照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林木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齐防火设施,落实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 林木资源保护实行乡(镇)自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三级检查考核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造林检查验收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年度检查和保存情况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在植树造林、林木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林木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管理谁防治,发生林木病虫害时,管护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控制和防止林木病虫害扩散和蔓延。
第十七条 苗木调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检疫要求书和检疫登记备案等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和检疫动态监管,防止林木病虫害的传播。
第十八条 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林地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有关规定报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和人工林等其他林木需要更新采伐,应当向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发放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浇水、施肥、修剪等抚育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林木出现生长不良、缺水干枯,甚至死亡的;
(二)林带内焚烧物品,致使林木被毁坏的;
(三)破坏林木管护设施的;
(四)年度管护抚育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五)挪用、挤占、截留林木管护资金的;
(六)其他损坏林木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隐瞒或者虚报林木病虫害情况、发生林木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十至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林地公园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盗伐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二十株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采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采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林木损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吐鲁番市2019年05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编制说明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变化情况,为吐鲁番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提供依据,并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承发包双方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材料发票价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吐鲁番市人工、机械及建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编制了《吐鲁番市2019年05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材料价格信息包括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本月,房屋修缮工程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5.74%,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本月,仿古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以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7.44%,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各专业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执行吐市住建〔2017〕66号中有关规定。
自2019年04月01日(含)起吐鲁番辖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执行新建标〔2019〕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本说明由吐鲁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995-8526219
地址:吐鲁番市军民共建路720号四楼
附件:1、吐鲁番市2019年05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2、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吐鲁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邱斌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全军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仇元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鹏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