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 | 机构类别 | 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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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点 | 托克托县 | 机构性质 | 政府机构 |
1.事项名称及办事依据: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③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1)建设项目环评受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项目办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②.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环评类别,并出具《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意见表(或告知单)》;
③.对于环评报告书及环保报告表类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④.对于登记表类项目,由县环保局直接进行审批;
⑤.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2)申报所需材料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一份(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占地面积等相关信息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以U盘作为存储介质)
③建设项目四邻位置图一份,要求标明与四邻建筑的间距.
④提供拟建项目采暖证明(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供热材料)
⑤建设项目规划内容
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办理程序:
① 申报;
②组织现场核查;
③审核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④复审;
⑤办结。
⑵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④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一份。
⑤建设项目调查报告一份。
⑥建设项目环评材料批复一份。
⑦建设单位环保执行情况说明一份。
⒋核发排污许可证
⑴办理程序:
①对申请排污许可证企业进行登记.
②到企业进行实地勘察,进行现场记录.
③企业提供在线数据或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核对,并填写许可证申报情况.
⑤工作人员对不合格企业予以通知;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并上报专家会,专家会核实通过后下发排污许可证。
⑵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③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④一年内监测报告
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及维护方案
⑥分配的排污总量及削减指标文件
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器材型号,数量清单。
⑧排污费征收核算表
⑨缴纳排污费凭证
⑩限期治理方案及限期治理验收材料;当年要求的其它材料
(一)承诺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收费标准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受理窗口及投诉电话
受理窗口设于园区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六、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一)项目名称:污水排污费征收
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二)征收排污费程序:
1、排污申报; 2、排污量核定; 3、核算排污费 4、依法征收;5、强制执行;6、解缴国库
(三)排污费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1、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3、对全县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危废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督。
4、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县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拟定并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省级环保部门叫做环保厅,省以下的叫做局如:国家环保部,单指环保部门最高权力机构,正部级待遇 xx环保厅,指省级环保部门 xx环保局,指市、县级环保部门
攀枝花市环保局在东区竹湖园斜对面,邮政大楼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的党务工作、实际目标考核、民族统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既要、档案、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以及全县信息网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局机关并指导二级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县环保系统干部培训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县人大议案和政治提案的答复工作。
4.组织编织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全县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县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总量控制核安全辐射管理股
1.拟定县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考核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2.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排污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全县的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3.负责全县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县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股
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负责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行政事项审批股
负责执行国家行政审批政策;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调整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和全程受理本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和全程受理本部门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行政服务事项和办理事项的勘察、勘验工作;组织参与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有关会议论证、审核、审定事项的协调工作;审核、上报需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办理部门领导交班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监督管理股
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施工、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环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直属机构介绍:
托县环境检查大队:依法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和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噪声、“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排污费核定与缴收。
托县环境监测站:环境日常监测、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综合性环境调查、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以及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出自情况。
地址:云中南路25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
昔阳县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领 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 面关心爱护干部, 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不断增强领导干 部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环保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 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 从沟 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局机关各股室、站、队的负责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局领导应找其谈心: l 、工作发生较大变动 (含交流 )时; 2、受到重要表奖或受到惩处时; 3、工作和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或遇到挫折时; 4、发现有违纪、违法等,或被群众揭发可能有重大问题时; 5、在领导班子内部
1 英 山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零零九年二月 2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保 护和改善我县生产、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使英山的天更蓝,山 更绿,水更清,全面完成环保局职能范围内各项政治、经济任务, 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责、 权结合,奖惩分明,程序规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一切工作、学习、生活活动做 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程序步骤,有监督措施,有据可查, 有奖有惩,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强化全局干部职工 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学习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政 意识,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切实为我县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环境保护服务,树立更好更强的环保 执法队伍新形象。 本管理制度是在我局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纪政纪和各项规
托克托县建设规划局。
(一)承担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托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单位、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职责。执行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自治区和呼市相关地方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审查、审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的实施。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调控、服务和全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拟定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及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审查;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金的筹集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改制、劳务市场管理和再就业工作。
(四)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职责。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管理和安全、应急等;对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综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城市规划、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作。
(五)承担建筑、公用设施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公用事业设施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职责。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拟定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及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划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指导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部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承担对城市建筑古迹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拆迁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托克托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实施办法;提出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呼市和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十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六)指导全县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属地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收缴的执法检查。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牵头拟订物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对房地产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行业管理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县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危房鉴定和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二十一)牵头审批廉租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二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呼和浩特城乡规划条例》,制定部门规章。
(二十三)执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组织编制、修订并公布有关城市规划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展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按职责权限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和报批。
(二十五)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二十六)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和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项目。
(二十七)指导乡镇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勘查测量成果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及报批工作。
(二十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护、应急抢险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一)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三十二)组织指导城镇群众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与管理。
(三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三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环境保护局珠晖分局、雁峰分局、石鼓分局、蒸湘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站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
(三)市松木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站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设站长1名,正科级。所需编制由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调剂。
(四)市白沙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站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设站长1名,正科级。所需编制由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调剂。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