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 成果登记号 | 2012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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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完成单位 |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 项目类别 | 科研项目 |
本项目基于图文一体化的土地整理储备生命周期管理模式,系统设计了计划库、收购库、整理储备库、项目库和成品库五个库,通过五个库的管理,达到对地块整理生命周期的动态跟踪和实时监控的目的,解决了以往土地各环节数据不全、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建立了”一纵三级”的管理模式,制定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标准,实现了市局、土地整理中心、受托整理单位的三级业务管理模式,解决了全市数据不统一、口径不一致等问题,达到了对全市土地整理储备数据的标准化管理。 运用工作流技术整合优化和再造土地整理储备业务流程,并将其贯穿到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中,解决了监督相对困难、责任不易落实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管理水平。研究建立全市土地整理储备信息数据库,打破了各环节数据分散存储,难以集中管理和应用的局面,为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数据保障。 采用面向服务的思想,将WEBGIS、工作流和数据库等技术进行无缝衔接,开发完成了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实现了地块业务流程化办理、地块库监控、地块统计、地块分析、定位查询、专题图、辅助制图等功能。
成果登记号 |
20120155 |
项目名称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一完成单位 |
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俞晓群、罗崇亮、卢长安、王瑛、邓世军、毛继国、李霞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9-02-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0-02-01 |
主题词 |
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流;GIS |
任务来源 |
其它; |
[1] 雷莉. 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J]. 西北职教, 2007,(07). [2] 顾俐. 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的设计[J]. 中国科技信息, 2007,(11). [3] 叶军. 图书管理信息...
主要特点有: 1、面向管理支持决策:该系统是管理学的思想方法、管理与决策的行为理论之后的一个重要发展,通过量化方法、预测、计划优化支持管理、调节和控制。为管理决策服务,必须能根据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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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 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对国 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 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 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 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以及相关审批工作越来越多,越来越繁琐,传统的手工土地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难以应对,本文将主要探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基于网络的信息系统建立的意义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整理非住宅房屋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状况、土地现状利用条件等进行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结合经济测算分析,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整理城镇住宅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拆迁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实施企业产权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人民政府对土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毕相关程序,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后,交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二十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整理国有土地,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达不成土地整理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第二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为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地上取土。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将政府储备土地连同地上物,采取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政府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制定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公开出让。
政府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2100433B
机构职责
1、拟订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全市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初选和前期申报材料的组织、论证、申报工作。
2、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财务预算的编制、论证、申报工作。
3、参与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4、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全市其它需要调整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
5、经营管理好依法收回、收购的已纳入储备库的各类用地。
6、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制定融资计划,开展筹资工作,合理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7、承担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负出让前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核算以及资金回笼和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8、负责土地整理储备情况的综合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储备信息,向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
9、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交易工作。
10、完成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储备结构,从储备所处的领域来看,有生产储备和流通储备或称销售储备;从储备所处的环节或机构来看,有生产单位储备,供销机构储备,国家储备。生产单位储备和供销机构储备隶属企业,而国家物资储备隶属国家,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单独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有时也委托一些部门或企业进行代管或代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