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 印发单位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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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548号)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548号)(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四)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
(五)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六)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
(二)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
(四)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以及项目说明书等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2100433B
房屋物业
津发改价检419号
2011-5-7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
商品房新房销售不是早就规定明码标价吗,网上能查吗,是公开的吗?
你说的是一房一价备案,这个是公开的,在房管局网站和物价局网站上都可以查询。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空表): 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提供有关资料 开发企业概况 开发项目概况 商品房销售方案 商品房销售方案公告 施工进度说明 7页Word
青岛市某商品房销售合同(范例)——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可供参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部署从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六、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七、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欢迎社会各界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处置价格举报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统计局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5月,商品房销售额24409亿元,增长3.1%,而1—4月份是下降3.1%。商品房销售额增速由负转正,意味着楼市明显回暖。
1—5月,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增速回落幅度减缓,当月投资增速提高。1—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32292亿元,同比增长5.1%,增速比1—4月回落0.9个百分点,回落幅度比1—4月减缓1.6个百分点。5月当月完成投资8623亿元,增长2.4%,比4月提高1.9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投资司高级统计师王宝滨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土地购置面积和新开工面积一般作为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走势的先行指标。1—5月,3个先行指标同比降幅均收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45966亿元,下降1.6%,降幅比1—4月收窄0.9个百分点;房屋新开工面积50305万平方米,下降16.0%,降幅收窄1.3个百分点;土地购置面积7650万平方米,下降31.0%,降幅收窄1.7个百分点。
尽管基本面向好,但楼市分化格局依然明显。从投资看,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明显快于三四线城市。1—5月,国家统计局40个重点监测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17790亿元,增长6.8%;非重点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14501亿元,增长2.9%。从销售看,1—5月,40个重点监测城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1.7%,非重点城市商品房销售仍然下降,但降幅收窄。
王宝滨分析,全国商品房销售市场回升的原因,一是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开始显现,市场预期发生转变,购房者信心有所恢复;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适时优化推盘和策略定价,积极去库存,现有库存中的优良部分逐步消化;三是房价基本稳定有利于购房需求平稳释放。(记者陆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