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 | 成立时间 | 200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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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天津市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于2005年8月8日正式成立。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于8月8日正式成立。天津市建委赵仲华同志就如何抓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工作,明确四项任务:(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二)、提高检测试验单位的能力和水平;(三)、做好服务工作,为会员解决工作难点,为市场提供业内相关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资质管理工作。并就协会发展,提出五点建议:(一)、准确定位,明确指导思想;(二)、遵守法律法规、国际惯例,树立法制观念;(三)、提升自身价值,树立社会威信;(四)、尊重行业习惯,充分发挥各会员的智慧;(五)、注重理论研究,大胆创新,探索协会建设新思路。2100433B
工程质量检测一般是不优惠的,要多少你就给多少吧,材料试验费一般可以优惠,需要你们去检测的单位去谈,我这打九折
一、检测范围 1.混凝土、砂浆、水泥土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抗压、抗折、抗渗等 2.钢材(原材、焊接、机械连接)类力学性能检测 3.砂、石原材料检测 4.水泥、石膏等水硬性胶凝材料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5...
、具体检测包含内容、费用、价格、违约处罚、
XX 市 XX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试验委托单 YXJC/JL012-2009 委托单位: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试验编号 : 施工单位 XX 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编号 工程名称 XX 三期 XX#楼 CFG 桩复合地基 使用部位 地基 样品名称 砼试块 规格 100×100×100 mm 3 产地 样品数量 一组 代表批量 100 m3 原检编号 商砼 检验类别 见证 样品历史及概况 砼、砂浆试块制作日期 强度等级 养护条件 标养 检验目的与项目 抗压强度 联系单位地址 XX 电话 1377785 试验费 (元) 备 注 依据标准: GB175-2007 监理单位: XX 监理公司 说 1、取样人和见证人应对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明 2、检验托托单由委托方技术人员或送样员填写,要求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3、本委托单无见证人签字无效。 4、一组试样填写
随着建筑检测机构的改制,引入竞争机制,建筑检测机构成为独立的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已大势所趋。对于过去长期处于地区性垄断状态的各地建筑检测机构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文章通过分析该行业的现状,找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对行业发展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天津市“蓝天工程”大型公益环保慈善活动
以提升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造福市民、减少污染物质排放为政府分忧为目的的行业自律公益活动“蓝天工程”,日前由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联合各会员单位正式启动。
天津市“好装修”评比活动
“推动诚信自律建设"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督促规范会员企业、为使行业健康发展、为响应政府号召,曾召开“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大会,拟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红黑榜,将受到业主投诉的失信企业列入黑榜,将表现良好企业列入红榜。
"弘扬工匠精神"
针对行业乱象,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使业内人员技能水平提升,拟建立工长工种技能比赛,对比赛中取得优异名次的工长进行奖励。
"封杀装修陷阱”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统计接到过的投诉案例,将如何预防装修陷阱的知识不断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天津市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生产、产品质量、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维护行业权益;
(二)开展行业技术、行业营销管理和行业市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市场动态,组织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参加相关的信息发布会,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帮助会员提高对市场竞争的应变力,做好行业价格协调工作;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行业间交流,促进会员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积极组织好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利于提高行业整体地位,树立行业社会良好形象;
(五)扩大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市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的横向联系,为会员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六)组织会员参加不同层次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快行业技术人才及营销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参加建筑装饰产品展示会和新产品推介会,扩大会员在行业内的影响,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知名度,推动行业的繁荣发展;
(八)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恪守诚信原则,抵制价格联盟、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引导行业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有奉献精神,能积极为协会建设努力工作。
第十四条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对本市会员单位有帮助作用;
(三)对协会发展有所作为;
(四)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协会办事机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办公室通告、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15日第1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会长单位
天津荣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温暖有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风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华强升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秦皇岛迈宁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兰芷芳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昊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五福临木门厂
会员单位
天津丽尚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普集成吊顶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皓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