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侵害施工人员民事权益的,除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并给予民事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并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内,地面应当实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地区的施工现场从大门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在大门入口处应当设置冲车设备,对驶出场区的车辆进行冲洗。
第十六条 建筑物外檐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全封闭的绿色安全立网,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安全立网应当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
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
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绿色防尘网苫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第十九条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外环线以外的区县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内施工,应当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使用清洁能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在施工现场不得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第二十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清洁。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隔层设置简易厕所。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农民工权益,营造和谐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哪位有《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电子版文件,急需!谢谢
大建安发[2006]23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文明施工措施 (一)现场场容管理方面的措施: 1、工地设置宽6m,高度为2.5m的大门,大门采用Φ50钢管及0.5厚铁皮焊接制作。 2、施工现场周围使用2m高高围档并涂刷或标语。 3、在现场入口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 【颁布时间】 2006-04-28 【生效时间】 2006-06-01 【时效性】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70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 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 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 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说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共有35条,重点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施工前期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以及道路管线、拆房、夜间施工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
(一)关于适用范围《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这次我们除了传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外,将范围扩大,房屋拆除工程和施工配套纳入管理范围。施工配套主要是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配套服务的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站,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和钢模板、钢管、扣件加工场站等。
(二)关于管理部门职责《管理规定》明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三)关于施工措施费经费是建设工程推进文明施工的基础,《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以及招标文件中必须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同时为加强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第六条)
(四)关于施工前期阶段《管理规定》根据市建交委已经推行的制度,在施工前期的准备阶段,规定了:
1、现场踏勘和周边沟通的制度。第七条明确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方案前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踏勘周边建筑,采取降低周边影响的措施。同时,第八条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走访施工现场周边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组织与相关单位和居民的沟通,妥善解决居民合理建议和要求。
2、为从源头减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第九条对勘察设计提出了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勘察文件,并满足建设工程对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明确实施技术性保护的设计方案和措施。
(五)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管理规定》围绕“门、墙、网、声、光、尘”等要素,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详细要求:
1、对工地围档的设置提出要求,重要地区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地区不得低于2米。管线和道路、水利工程采取路栏式围档。同时,为保证国家和本市举办重大活动的需要,市建设交通委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市文明施工提出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工地围档大门,还规定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同时,为满足重大活动期间的特殊要求,明确了“国家和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发布围档样式和外立面颜色的特别规定。”
2、对工地脚手架,《管理规定》明确应当设置封闭、整齐的绿色密目网,城市景观区域沿道路在建建筑,其脚手架外侧采用不透尘的封闭材料替代密目网,选用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第十二条)
3、噪声、扬尘和灯光控制。《管理规定》明确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敞开式搅拌砂浆,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第十三条)。夜间不得从事易产生噪声加工作业,防止施工照明灯光直射居民住房。
(六)关于道路管线施工明确了在开掘道路时,应当采取覆罩法和覆平法施工。(第十八条)
(七)关于拆房施工由于拆房施工在《上海市扬尘管理办法》已经作过相应规定,故《管理规定》只作了简单规定,即5级风应当停工,爆破和机械拆除,以及处理拆房渣土时要喷淋。
(八)关于夜间施工除了沿用原来的管理规定外,考虑到道路、管线夜间施工没有纳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范围,实行向原市政局备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明确: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九)关于通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建筑施工外立面紧邻人或车通行道路的施工工程,在紧邻的人或车通行道上方应当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警示和引导标志,确保通道的安全。
(十)关于法律责任《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管理行为明确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排水、拆房、夜间施工等行为,分别由水务、房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负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应当遵守施工单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整洁和美观。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
八、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
(五)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设置的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八项:
(八)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但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内环线以内”修改为“外环线以内”。
将第三款修改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其中重点区域内的文明施工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区域。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网格化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关事项,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
十一、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十二、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其他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修改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将第六条原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交通”修改为“建设”。
将第七条中的“设计单位”修改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将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修改为“密目式安全网”。
将第十四条中的“渣土处置”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理”,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工程渣土”。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区生态环境部门”。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将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情况
2009年9月25日,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世博会后,为了将“迎办世博会”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对《规定》作了修改。此次围绕文明施工提标要求,吸收目前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规定》进行修改,为本市文明施工提标提供法治保障。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13条,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调整文明施工监管体制
对于文明施工监管体制,此次按照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作了相应调整,明确专业部门的文明施工监管职责。同时,还规定围挡大门、围挡、安全网和施工铭牌等可以通过街面巡查方式发现的外部设施,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从而依托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与处置。(《决定》第1条、第10条)
(二)完善围挡管理
围挡是隔离外部环境与施工现场的重要设施,《决定》在原规定基础上,作了两方面提升、完善:一是,缩小路拦式围挡使用范围,强调建设工程一般应使用连续、封闭围挡,只有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使用路拦式围挡;二是,增加了围挡养护维修要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围挡进行养护、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此外,针对管线工程特点,结合本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文明施工标准中的规定,对管线工程使用连续、封闭围挡的高度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不得低于1.8米。(《决定》第6条)
(三)明确分段施工
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线路长,对周边交通影响较大。为尽量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决定》明确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决定》第7条)
(四)提升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文明施工重点区域,主要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等因素确定,区域内执行更高的文明施工标准,目前是内环线以内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重点区域范围和标准有必要进行调整,所以《决定》将“内环线以内”扩大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同时,针对重点区域内的轨道交通站点和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明确除施工现场空间条件、安全条件限制外,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决定》第9条)
(五)明晰建设工程各参与方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决定》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工程各参与方文明施工责任。建设单位承担文明施工的协调和督促责任,并应当及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符合文明施工要求负责;施工单位承担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应当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承担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决定》第2条、第5条)
关于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按照上位法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本规章创设的行政处罚,此次修改也相应提高了处罚幅度,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以加大惩处力度。(《决定》第11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