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 1996年5月8日
实施时间 1996年5月8日 发布单位 天津市水利局、计划委员会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5-08

【生效日期】1996-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5月8日天津市水利局、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必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水利局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一)在市行洪河道及城市供水河道――■河、州河、引滦明渠、新引河、蓟运河、■河、潮白新河、引■入潮、还乡河(含故道和分洪道)、青龙湾减河(含引青入潮)、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金钟河(含新开河)、子牙河、独流减河、大清河、南运河、马厂减河、子牙新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进行审查。

(二)在区(县)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须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区(县)水利局进行审查。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立项审批:建设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河道管理权限,将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说明、图纸等)报经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2.开工许可: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得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3.施工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接受市或区(县)水利局的检查、监督并服从防汛安全管理。

4.变更审核: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水利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5.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市或区(县)水利局审查,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河滩地、护堤地的,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损坏河道工程的,要采取工程措施,保证所建工程与原堤防工程的安全结合。

第五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由市或区(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矛以处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表》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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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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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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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防洪安 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 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 (包括河滩地、湖泊、 水库、人工水道、洪道 )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开发水利 (水电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 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 )。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446—1995)确定。 一、审 查 权 限 第三条 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 经河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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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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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范围及所 涉及的河道 申请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 / 年) 服务面积( km2) 服务人口 排污口设置 类型 新建 排污口 性质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经度(准确到″) : 纬度(准确到″) : 设计排污能力(吨 / 日)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 /日)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生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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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为了发挥河道的正常功能,确保江河防洪安全,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工作 。

为强化河道管理,杜绝违法建筑挤占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堤地及护岸;无堤 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并在辖区内予以公告: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 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 延伸五至十米。

保护 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州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境内的省管河道(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安宁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由州河道主管机关转报省河道管理部门审查。

(二)州境内跨县(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州境内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后报州备案。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 洪、航运通畅。

六、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建设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护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建设项目施工期内临时建筑和弃土弃碴的处理方案。

七、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城镇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二)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三)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四)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九)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意见。

八、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九、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十、计划、建设等 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十一、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十四、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十五、未按本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可按《水法》第七章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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