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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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5.04.26 | 实施时间 | 1995.04.26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本市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系指对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街道和铁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街道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的综合性整修和管理。
第四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综合整修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根据街道综合整修工作的需要,可授权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者实施处罚。
第六条 主干线、迎宾线的综合整修,每五年为一周期。次干线及区管道路的综合整修由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计划,报经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全市年度综合整修方案一经发布,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按计划需整修的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公产、企业产和私产建筑物、构筑物,由承租方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
用于居住的私产房屋,可采取私修公助的方法,适当给予补贴。
第八条 无施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容管理部门交付整修费用,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整修。
第九条 负有整修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用于综合整修的资金,可在基建费、固定资产维修费、维修改造专项拨款等项目中列支。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从城建资金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全市街道综合整修经费的补助。
第十条 街道综合整修中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拆除。
沿街建筑凡需退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十一条 凡因街道综合整修需要临时占路、占地(含道路与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统一办理占用手续。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免收占路、占地费用及渣土运输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街道综合整修的施工单位临时占路、占地,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道路及场地设施。工程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地洁场净。
第十三条 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未经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凡经综合整修及新建的建筑花饰、雕塑小品、花坛绿地、照明设施、公益设施等,验收后,由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无偿移交。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接收工作,并对各类整修成果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五条 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需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街道整修。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以料抵工,并可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在街道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给国家、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破坏整修成果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依照《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未能有效地保护整修成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处罚后须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并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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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已于 2009 年 1 月 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 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小南街道路整修工程将于6月26日22时开始组织实施,预计7月26日结束,工期一个月。
小南街道路整修工程北起南关路,南至文化路,全长约1.1公里。工程主要以铣刨盖被为主,局部破损严重及管沟恢复后沉降道路将进行翻建处理。其中,铣刨盖被施工利用夜间时段进行,白天恢复交通,保证车辆正常通行;翻建施工主要集中在文艺路至南关路段,将分三个阶段半幅封闭施工,利用剩余半幅2车道组织机动车双向通行。施工期间,车辆可通过大南街、五爱街绕行。
城市、郊区、街道、马路,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物与城市里市民的生活舒适度密切相关。被视为阻碍适宜居住街道形成的这道标准的屏障,面临着怎样转换职能或如何被拆卸的难题。《街道与城镇的形成》作者迈克尔·索斯沃斯和伊万·本-约瑟夫两位教授,针对其中涉及的问题展开一系列研究,经过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分析,提出他们中肯的建议。这本《街道与城镇的形成》对美国城市的街道规划与设计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且它的影响力并不局限于学术领域,而是掀起一场由著作说服美国政府对现有街道设计标准进行改革的积极行动。在某种意义上,这本著作更像一部至诚至真的学术箴言,颇具呕心沥血治学的风范。《街道与城镇的形成》适用于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专业学生。
《街道与城镇的形成》一书追溯了街道设计与规划的历史,批判了我们今天身处的现状,提出了关于较少受到僵化控制的、更灵活通融的、更适当地实际情况的替换方案的建议。《街道与城镇的形成》的初版于1997年出版,此次再版收录了经过修订更新的内容,着重介绍了当前时新的主题,新增了一些插图和一个关于狭窄街道图解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