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统一定额和国家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发布造价指导指标。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负责监督指导;负责建筑档案管理及全市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和审查工作;负责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综合管理全市的工程建设工作,参与市重点工程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审查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工程建设的标准。
(六)负责市区供热、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路灯牌匾广告审批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的使用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城市维护计划实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及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转让、建设、配套验收、审定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十)负责全市房屋动迁管理工作;负责动迁资质审查报批、动迁项目审批、动迁细则的制定及监督实施;负责动迁纠纷的仲裁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建筑业、房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负责市级技术鉴定;指导、监督、检查建筑业节能工作;负责推广混凝土及散装水泥设施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征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十二)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等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从业人员资格、资质初审工作;负责系统治安保卫和武装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长:耿春峰
行政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劳动人事科
计划财务审计科
城市管理科
法制科
工程管理科
村镇建设指导科
行政审批办公室
建材节能科技科
信访科
综合科
督查室
调研室
宣传信息中心
项目办
供热办
横县规划建设局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办法以及相关的产业政策、...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二)...
访谈嘉宾:市住房建设局住宅产业化处长尹德潜、处副处长岑岩、主任科员邓文敏 访谈主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
1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 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 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 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 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
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耿春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含2019年新增专项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其中正职13名(含总工程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1名(直属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勤事业编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