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基本信息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类    别 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恪职尽责,同心协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多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工作为出台《办法》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1〕106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用完整独立的“第四十七条”共四款,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作了全面、综合、基础性的规定。本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风险控制。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事后恢复。规定了总结及持续改进、损害评估、事后调查、恢复计划等职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公开、应急状态时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污染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有严格规定,但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相关义务规定,但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针对这项情况,《办法》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针对六种情形设立警告及罚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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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文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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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34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已于 2015年 3月 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6月 5日起施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 4月 16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 件引起的危害,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环境安全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 生产安全事 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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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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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 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 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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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这一办法,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参事、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闪淳昌表示,我国从战胜非典开始推进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预案数量大幅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管理普遍加强,在加强应急准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和培训不足、演练不够等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和加强。

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闪淳昌表示,《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概念,强调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种定位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急预案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在法律规范内根据特定区域、部门、行业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就是从常态向非常态转变的工作方案,目的是在既有的制度安排下尽量提高应急反应速度。二是应急预案是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要对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来做、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处置方法和资源准备等。所以,应急预案实际上是各个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事先制定的任务清单、工作程序和联动协议,以确保应对工作科学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三是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事发后的应对工作,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监测预警等,向后延伸主要是指必要的应急恢复,包括有效防止和应对次生、衍生事件。四是应急预案是立足现有资源的应对方案,主要是使应急资源找得到、调得动、用得好,而不是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这也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原则提出要求。”闪淳昌说。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闪淳昌说,《办法》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按照制定主体将应急预案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将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3类,既没有对我国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大的变动,又充分考虑了政府及其部门与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分工明显不同。同时,为避免上下一般粗、体系性重复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案内容界定:一是根据预案的不同种类界定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对政府总体预案、专项和部门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各自应规范的内容,《办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二是根据预案的不同层级界定专项和部门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国务院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三是根据预案的不同任务界定有关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比如,明确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闪淳昌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在总结近年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吸收最新理论成果、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和修订程序,对保障应急预案质量,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重要意义。比如,《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既能保证尽可能覆盖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不留空白,又能促进应急预案之间衔接,形成体系;要求预案制定牵头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突发事件应对主要部门,共同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既能保证应急预案符合现行法制、体制,又有利于预案的衔接和执行到位。

“加强风险评估是当前国内外加强应急管理的发展趋势。《办法》要求在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又是一大亮点。这样做,既能为编制应急预案提供依据,又能确保应急响应时资源调度有效有序。事实上,越到基层和具体单位,这两项工作越加重要。”闪淳昌说。一些基层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进行评估,也不掌握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以致预案内容过于原则、无法操作。《办法》强调这两项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重要意义。

建立了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

闪淳昌指出,应急预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与时俱进。一定意义上,应急预案的生命力和有效性就在于不断地更新和改进。《办法》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多个角度推动建立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一是明确了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7种情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二是要求通过应急演练修订应急预案。实践证明,演练对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有重要作用。《办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的频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一些单位还积极推广“双盲”演练(不预告时间、不预告地点)等,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改进完善应急预案。三是要求通过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和广纳意见修订应急预案。实践是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用、管用、实用的最好办法。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2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通过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利于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的修订就是这样做的。此外,《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均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利于促进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

强化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保障

闪淳昌表示,不少地方和单位对制定应急预案还有应付的现象,没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支持,导致事发后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比如,针对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等,可由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行业性的编制指南、实施办法;各地区也可出台指导基层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的指南等。《办法》同时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市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牵头起草。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分预案或保障计划,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教育、卫生、公安、安全监管、国资、工业、农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和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属院校、三级甲等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分工、应对能力识别、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情况和本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由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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