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特邀招标 | 属 性 | 招标人自己积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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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 工程量不大 | 性 质 | 国际竞争性招 |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以下情况:
①工程量不大,投标商数目有限或有其他不宜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正当理由,如对工程有特殊要求等。
②某些大而复杂的且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石油化工项目,可能参加的投标者很少,准备招标的成本很高。为了节省时间,又能节省费用,还能取得较好的报价,招标可以限制在少数几家合格企业的范围内,以使每家企业都有争取合同的较好机会。
③由于工程性质特殊,要求有专门经验的技术队伍和熟练的技工以及专门技术设备,只有少数承包商能够胜任。
④工程规模太大,中小型公司不能胜任,只好邀请若干家大公司投标。
⑤工程项目招标通知发出后无人投标,或承包商数目不足法定人数(至少3家),招标人可再邀请少数公司投标。2100433B
采用这种招标方式时,一般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招标人自己积累的经验和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商名单,由招标人在征得世界银行或其他项目资助机构的同意后,对某些承包商发出邀请,经过对应邀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行通知并提出报价,递交投标书。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经过选择的承包商在经验、技术和信誉方面比较可靠,基本上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其缺点是:由于招标人所了解的承包商数目有限,在邀请时很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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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家,现场坐诊,什么时间都行吗? 不是什么时间都有特约专家的,只有周二、周四有,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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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公文范文 -------------------------- ---------------- 精选公文范文 ---------------- 1 对特邀监督员工作 的几点体会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几点体会 段贵祥 特邀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 现,是实行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是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机关勤政 廉政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自 1991年实行 以来,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 士和社会团体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职能,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 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 监督是一种 ”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 ”. 如何履行好特邀监督员职责,本人自 1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管理》办刊质量,听取杂志编委会委员和特邀专家的意见和建议,11月26日,2015年《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编委、特邀专家工作会议在福建泉州召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招标采购管理》编委会主任任珑出席并主持会议。50多位《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编委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招标采购管理》编辑部主任芮丽梅首先汇报了2015年杂志办刊情况及2016年杂志工作考虑。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32号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监察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