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土地整治助推绿色发展—— 基于湖北省的实证 | 作 者 | 史文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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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030435965 | 页 数 | 170 |
定 价 | ¥76.00] | 出版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6年 | 装 帧 | 平装 |
开 本 | 16 |
前言
Preface
Chapter 1 Introduction
1.1 Rationale
1.2 Methodology and Data for the Resear
1.2.1 Data Collection
1.2.2 Corpus Building
1.3 Data Analysis
1.3.1 Analysis Instruments
1.3.2 Analysis Procedures
Chapter 2 Linguistic Economy and Pragmatic Strategy
2.1 Introduction
2.2 Linguishc Economy
2.2.1 Origin of Linguistic Economy
2.2.2 Syntactic Economy
2.2.3 Pragmatic Economy
2.3 Pragmatic Strategy
2.3.1 Definition of Pragmatic Strateg
2.3.2 Classification of Pragmatic Strategies
2.4 Integration of Pragmatic Strategy with Linguistic Economy
2.5 Summary
Chapter 3 Motivation forlmplementing Strategies of Pragmatic Economy in RAs
3.1 Introduction
3.2 Intenhon and Some Similar Words
3.2.1 Intention and Intentionality
3.2.2 Intention and Goal
3.3 Intentional Explanation of Mearung
3.3.1 Philosophical Orientation
3.3.2 Pragmatic Orientation
3.3.3 Discoursive Orientation
3.4 Saentific Communication
3.4.1 Scientific Discourse Community
3.4.2 Scientific Communication as Intentional Interaction
3.5 Intention, Meaning and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
3.6 Summary
Chapter 4 The Carrier of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in RA
4.1 Introduction
4.2 Intentional Network of Discourse Meaning Formation
4.2.1 Concept ofIntentionalNetwork
4.2.2 Intentionality
4.2.3 Complex
4.2.4 Three-dimensionDynamics
4.2.5 Cogrutive Mecharusm oflntentional Network
4.3 Definition of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 in RAs
4.4 Summary
Chapter 5 Explicit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 in RAs
5.1 Introduction
5.2 Definition of Explicit Pragmatic Strategies
5.3 Pragmatic Macro-structure Strategies
5.3.1 Definition of Pragmatic Macro-structure
5.3.2 Division of an RAinto Section
5.3.3 Length of RAs
5.3.4 Pragmatic Macro-structures of RA Sections
5.4 Thematic Organization Strategies
5.4.1 Thematic Choice
5.4.2 Thematic Progression
5.5 Information Manipulation Strategies
……
Chapter 6 Implicit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 in RAs
Chapter 7 Integration of Explicit and Implicit Strategies for Pragmatic Economy in RAs
Bibliography
Appendix 2100433B
语言经济性是语用学和修辞学共同关注的重要论题。《科技论文中的语用经济策略研究(英文版)》吸收和借鉴了语言经济性理论、语用策略理论、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及意向性理论等新研究成果,依据科技语篇的规律和特点,提出了一个语用经济策略分析框架——语篇意义形成的意图网络。作者认为经济的语篇实质就是意图网络的有效建构,语用经济策略就是指能够实现语篇意图网络有效建构的语用修辞策略。对语用经济策略的分析,实质上是对实现语篇意图网络有效建构资源手段的解构和剖析。语用经济策略分为明示和隐含两大类,这些策略的综合运用共同促成科技语篇的优化。《科技论文中的语用经济策略研究(英文版)》为科技论文写作教学及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真实语料,有利于提高科技论文作者的语用经济策略意识,提高科技语篇的有效输出。
绿色发展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式。从内涵看,绿色发展是在传统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模式创新,是建立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支柱的一种...
湖北省政府2014年4月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湖北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 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
1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已经 2011年 7月 18日省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 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 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 2 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 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办法 更新时间: 2011-04-12 10:16:24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工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 TD/T1011~ 1013-2000)、《城市测量规范》( CJJ8-99)、《测 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1:500、 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 GB/7929-1995)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 源局委托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测绘单位进 行。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是通过对项目区内 及项目区外一定范围内的点、线、面状地物及高程等 的测绘,形成成果图,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 提供依据。 第四条 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前,参考第二次全国土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4号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1年7月29日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等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依法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准确掌握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的意见,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设计,并将项目规划设计在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是综合设计方案,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村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含机耕道路工程)、生态防护工程和村庄整治工程等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四)批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法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编制,在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五)土地整治资金使用与进度安排;
(六)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尽量安排在农闲期间进行,尽量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损毁。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后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定的标准,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派驻代表,依法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等情况确定:
(一)受益范围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且以水利设施为主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三)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或者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在依法经受益农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灌区或者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协会或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协会,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各类工程设施的统一管护。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进行工程管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筹集:
(一)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工程管护;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程管护补助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的工程管护经费;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筹集工程管护资金,用于工程管护;
(三)其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资金。
第三十五条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考核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是审批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有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与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整治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安排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十一条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可以依法作为省域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发生改变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参与土地整治的单位和个人所投入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并聚合其他涉农专项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等措施,扩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资金依法参与土地整治。
第四十五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应当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复土地整治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挪用、截留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地可持续利用理论与实践前沿研究:基于重庆实证》对土地可持续利用中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农用地利用变化等三个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理论阐述,并结合重庆市进行了实证研究。全书以土地可持续利用的优化配置一环境影响一变化驱动为主线,以数量分析为特征,以实证为依据,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和农用地利用变化分三篇进行了深入分析。上篇是从全市的角度,利用灰色线性规划对土地利用结构优化配置进行研究,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全市土地资源配置方案进行选优,提出了重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中篇从县域尺度,建构了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驱动力一压力.响应模型,提出了包括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指标体系、方法等内容的评价体系。下篇利用历史数据,分析了农用地的变化规律,从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综合阐述了推动农用地结构变化的驱动因素。
图书目录
上篇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研究
1 概论
1.1 国内外研究进展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2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研究综述
2.1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概念
2.2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内涵
2.3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特征
2.4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一般原则
2.5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衡量标准
3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系统方法研究及模型设计
3.1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系统方法研究
3.2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模型设计
4 实例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4.1 重庆市概况
4.2 重庆市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特征分析
4.3 重庆市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4.4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方案的优选
4.5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结果分析
4.6 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方案的措施建议
注释
中篇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5 概论
5.1 选题背景
5.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5.3 研究思路与方法
5.4 国内外研究现状
6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理论基础
6.1 LUPEA体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6.2 LUPEA指标体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7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构建
7.1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概述
7.2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7.3 LUPEA的方法选择
8 实证研究——重庆市綦江县为例
8.1 总则
8.2 研究区域概况
8.3 研究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8.4 研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分析——响应分析
8.5 研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8.6 讨论
注释
下篇 农用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
9 概论
9.1 研究背景
……
10 研究内容与方法
11 结果与分析
12 讨论与结论
《基于心理契约的施工项目团队成员激励及目标实现的实证研究》讲述了: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建筑业一直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日益突显,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国内外建筑市场需求急剧增加,使得该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然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容我国建筑企业停留在以往的管理方式中,为了生存和更快地发展,必须变薄利的压力为获得更高收益的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建筑企业顺利实现施工项目目标的关键是在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具有快速适应施工项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项目团队,而敏捷高效的施工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的发挥的归因是有效的激励。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项目团队成员之间没有书面的契约关系或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真正起到约束双方关系的是非正式的契约。目前,施工项目经理大多数是从技术岗位出身,经过几年的磨练,才担当项目最高管理者的重任,因此,他们对团队成员的激励手段和方式普遍存在主观性、片面性、非人性化等诸多问题,导致项目团队成员特别是工作时间短的成员心态不稳、急于跳槽等不良现象,严重制约着项目目标的顺利完成,鉴于此,施工项目经理部要对这种非正式的契约关系给予高度重视,并能够采取适应该种契约关系的有效的激励措施,从而充分发挥施工项目团队成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