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类 别 | 民商事案件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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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 | 发布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2100433B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级案由)
合同纠纷(二级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三级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四级案由)
令 (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 ...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原来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认定转租合同无效。补充:房屋租赁合同和土地租赁并无本质差异。如果你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不得转租约定,在此情况下,承租人转...
在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方面我们国家是有名闻规定不能超过多少年限的,而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但是可以在期满过后在此租让土地。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在签土地租凭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
农用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 ___________ ( 以下简称甲方 )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 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 甲方 将集体承包土地租给乙方, 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常兴镇河池村 ____________村民小组面积 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 _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_,北至 _________,南至 _______________。(详见附图说明)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开发、观光、推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村( )农包字第 号
发包方:
租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包方将村集体有所有权的耕地租赁给租赁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1致,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地名: 面 积:
界止 :
2、租赁形式:家庭租赁外其他方式租赁
3、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双方约定不得超过3年)
4、上交租赁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5、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租赁方合法使用租赁土地。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租赁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6、租赁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方有经营自主权。
2、租赁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租赁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租赁款。
4、租赁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允许不得在租赁地内种植林木,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擅自取土或改变地貌,只允许种植庄稼,严禁将租赁地用于违法经营。
5、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合同期满。
7、在合同租赁期内,如遇租赁范围土地被征用或村集体规划使用,租赁方必须服从。征用后,租赁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8、违约责任:如1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租赁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使用土地,发包方1经发现可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土地并不退还租赁方的租赁费。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1式 份,发包方和租赁方各执1份,报市中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1份。
十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租赁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100433B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但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土地使用权期未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而租赁土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间使用权转移对承租权的效果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义务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承租人的租金义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人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