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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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箱挂牌提示类 1.75m×0.35m,0.16m厚 冷轧板镂空灯箱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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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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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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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 常挂二级牌|1个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索达美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   2018-03-09
挂牌 常挂三级牌|1个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索达美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   2018-03-09
挂牌 详见附件|102个 3 查看价格 广州斑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广东  阳江市 2022-09-09
挂牌 常挂一级牌|1个 1 查看价格 深圳市索达美标识有限公司 广东   2018-03-09
挂牌 不锈钢深度腐蚀不锈钢深度腐蚀(长、款、厚)400×2200×50厚度|1套 1 查看价格 重庆华创标牌有限公司 重庆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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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为规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从业行为,现将已取得国土资源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人员信息公示如下:

一、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分别以国土资厅发[2000]101号、国土资厅发[2002]17号、国土资发[2004]98号、国土资厅发[2005]140号文件,对取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的人员进行公布认证。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信息分别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具体信息按照公布省份划分,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性别、公布文号等。其中,身份证号码只显示部分码段。

三、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有两种版式,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证书”为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明确挂牌出让方式以前制版;2005年重新制版后,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两种版式的资格证书均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章及钢印,同等有效,证书持有人的从业资格和范围一致。

四、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考试认证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协助承办。

社会上由所谓“国家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协会”、“研究会”、“咨询中心”、“学会”等单位举办的培训考试,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无任何关系,所颁发的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证书”等证书与国土资源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证书”也无任何关系。今后,国土资源部举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考试,将发文通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各省(区、市)厅(局)统一组织报名,相关消息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网站发布。

五、本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信息公示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解释。 2100433B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词目释义常见问题

  • 土地招标挂牌出让程序

    1、对这宗地进行评估2、土地所有者确定起价3、确定公司4、发布公告

  • 土地招标、、挂牌、协议的区别

    土地招标 是指通过一定的公开平台 召集有资质的土地使用者 在一定期限 通过上报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出让金等材料,并在一定时间内公开开标 ,来争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 是土地所有者(政府)在一定的时间通过叫...

  • 土地出让挂牌出让和招标的区别是什么啊

    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时政府确定的招标、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词目释义文献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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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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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问题。省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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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各地在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进行,符合《规定》要求;三是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必须执行。

公开是保证竞争公平、公正的前提,《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开性:第一,要求各地要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要求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保证意向竞买人或竞投人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出让地块情况和进行投资决策;第三,要求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第四,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第五,为保证公开性和竞争性,规定每次招标会或拍卖会少于三个竞投(买)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或拍卖会,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还将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

《规定》在认真总结各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功经验、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拍卖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程序,包括拟订计划、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的方式和内容、标底和低价的确定、投标开标程序、拍卖会和挂牌的程序等。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取代或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规定》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规定》还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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