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划拨指国土主管机关根据土地性质(地理位置)、用途、以一定使用年限,采取划拨(指土地使用权)方式交给需用土地的单位使用。政府对已开发土地采取划拔方式,一般仅限于以下三类:
(1)国家机关、部队用地;
(2)市政设施用地;
(3)需要政府资助的科学、文教卫生、体育、福利事业用地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用地。
对这类用地,可免缴部分地价,但须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地者建筑未落成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建成后,可进行买卖、转让,但该建筑物所有权须连同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并允许该项房产出租或抵押。如须改变土地用途,改建、撤建时,须经批准,并缴纳地价差。转让时,转让方和承让方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转让费。土地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按有关规定: 工业、旅游业用地30年,商业、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20年,住宅、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用地50年。使用期满,土地连同其上所盖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如需继续使用,能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续期,并得按当时市值补交地价,办理延期手续。但这种划拨的土地,如为当时发展规划需要时,政府可将未到期土地收回。对于上盖建筑物和土地,按市价折价赔偿。土地划拨后,用地单位应与国土管理机关订立土地使用合同,以便监督使用土地。
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没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补偿。对《关于对...
如果是第一次交易,则收取划拨土地出让金,评估价*1%如果是第二次或以上的,除有特殊政策,则收划拨土地增值金,土地级别系数*建筑面积
简单的说,出让是用于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市场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并且有一定的年期。 划拨是用于公益性事业用地,由政府直接供地,无固定年期,划拨供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关于土地划拨的程序及审批流程 1. 2. 3. 4. 5. 6. 7. 1.《预审意见》 :包括划 拨土地的范围、 性质、用 途、划拨归属对象等。 2.《勘测定界图》 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科 《选址意见书》 需要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 2.《预审意见》(复印件) 《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建设局 开发办 项目环评 需要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2.《预审意见》(复印件) 《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行政大厅 环保局窗口 项目立项 需要材料: 1. 立项申请 (或《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 2.《预审意见》(复印件) 《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 环评报告 发改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材料: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 2. 计划局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
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定义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2100433B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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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与出让不同,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同时,在法律语境中还存在行政强制中的划拨存款、汇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