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 外文名 | land statistical system of stat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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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 土地科学及管理 | 词 目 | 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
释文:土地统计报表制度是中国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统计报告职责。为了确保土地统计报表的质量,实现土地统计的完整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应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实施。土地统计报表制度是中国土地统计调查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适应中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建立于1987年,当时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至各省,由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执行。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归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每年的土地资源调查、开发利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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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的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来报工程量应包括措施费。
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调查内容包...
○B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规模以下调查单位用) (2009年统计年报和 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二○○九年十一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有关规定制定 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将于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 《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请您阅读并知悉相关规定。 本制度由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负责解释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文件 京统发 〔2009〕126号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关于印发 2009年统计年报和 2010年定期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 调查队,市统计直报单位, 各 有关统计调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的规 定
交 通 部 公路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4年 9月 2 总 说 明 一、为准确和全面了解全国公路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制定行 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加强公路行业管理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统计 法》、《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为国统办函 号。 三、本制度总体要求如下: 1、统计季报报部截止日期为季末15日;统计年报调查截止日期为统计年度的12 月31日,报部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 31日。 2、本制度由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 施,报部年报必须加盖填报单位公章,以及填报单位统计负责人、具体填表人签字。 上报时还须附带统计软件生成的数据上报磁盘,该数据必须与书面年报的数据保持一 致,交通部公路司将以磁盘数据作为数据源进行全国汇总,以书面年报作为存档依 据。 3、严格按照本报
词目:土地统计报表
释文:土地统计调查的一种方式,与土地专门调查相对应。定期的土地统计报表既可以用于全面调查,也可以用于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非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的土地统计报表是土地调查的基本方式,要求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原始资料为依据,按照固定的格式和统一的口径对土地变动情况核实后如期逐级上报。基层土地统计报表是基层土地统计报告单位的初始土地统计和变更土地统计的专用表,并起到基本表、过录表和汇总表的作用。它以地类图斑或地块为单位进行填报,并为完成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的填报提供准确的土地数据。基层土地统计报表包括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统计台账、土地统计簿、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等。 2100433B
(一)为了解全国重点城市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究房地产价格变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和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城市调查队的统一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调查目录、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土地交易价格调查、住宅租赁和物业服务价格调查。
(四)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我国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是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将过去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单一行政划拨体制,转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方式并存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行政划拨制度是将原国有土地经过划拨给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或将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再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国家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制度;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在不改变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期限可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状况补交地价。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经济逐步改革,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把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除向集体上交提留和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以外,其余全部收入归农民个人。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实际上是把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开来,这在消除平均主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基本参照城镇国有土地的划拨管理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涉及到权属变更的需要进行权属变更审批和登记以及对原有土地使用者的必要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