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面积是房地产业中的重要概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住面积。
土地使用面积是房地产业中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使用面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地面积,即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共占的面积。
2、建筑面积,仅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其计算主要从建筑物的外围来计算。
3、居住面积,指室内居住面积。2100433B
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时候,是要先估计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税的。 等您的土地使用权证下来以后,再对您的占用的土地进行修正,并报税务机关备案,重新计缴相应的税金。
您好,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土地的时候,是要先估计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税的。
通常可以根据容积率来分摊土地,即你所在的这栋房屋占地面积除以整栋房屋的面积再乘以78平方米,容积率高于1的房产土地面积肯定小于房产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如何换算?哪些是公摊面积? 问:现在商品房大都是按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尤其是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在买房时无法测量其使用面积,在 交房后,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有很大的差异,那么请问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如何换 算?哪些是公摊面积?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建房 [1995]517 号文)和《建筑工 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编号 GB/T50353— 2005),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商品房销售面积 (建 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 套(单元) 内的使用面积; 2. 套内墙体面积; 3. 阳台建筑面积。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的计算: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 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
成都市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标准 项目 征收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 年税额 (元) 地域范围 1 中心城区(锦江区、 青羊区、金牛区、武 侯区、成华区、成都 高新区) 1 30 春熙路东段、 春熙路南段、 春熙路北段、 上东大街、 东大街、 红星路三段、青年路、正科甲巷、大科甲巷、小科甲巷、暑 袜北街、暑袜中街、暑袜南街、青石桥北街、染坊街、北新 街、中新街、南新街、骡马市街、青龙街、西玉龙街、盐市 口、总府街、太升南路、提督街 (以下 20 条街为新增街道) 人民南路一段、人民东路、东御街、西御街、梨花街、 滨江东路、滨江西路、上南大街、下南大街、琴台路、永陵 路、抚琴西路、人民北路一段、玉双路、猛追湾街、新华北 路、领事馆路、桐梓林路、丝管街、武侯祠大街 2 20 一、二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3 16 二环路外侧至三环路以内未列举的街道 4 12 南部副中心站南组团区域 5 6 中心城区其他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⑦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⑧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8元。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元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