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县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市场交易地价一般是具体宗地一定使用年限的现实交易价格,是交易双方收支地价款的标准。
目前土地交易都通过交易中心的,多数在下面二个平台:1、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网)。2、当地的土地交易中心。(一般属于国土局下属单位)一般的近几年的土地交易都可以在上面几个平台找到相关的交易信息这...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
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 第十三条 &nb...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除依法可以划拨外, 均实行有偿 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 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土地使用权出 让(租赁)及成交结果
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 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 市土地交易中具体承担江岸、汉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工 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运作, 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 指导、监督和检查。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土地交易中心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土地交易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继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它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及用于建造办公、教育、医疗科研、服务用房等其他综合用地四部分。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就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土地交易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的主要分类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用地等。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是反映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价格的变动情况。
土地交易价格指数的计算,是以上一年各类用地的成交额占全市土地总成交额的比重作为权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出来的。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