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报名系统于4月30日开通,但各考区具体报名时间,是根据应本考区的具体工作安排各自设定的,最早为黑龙江省的4月30日开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土地估价师成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以《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不指定考试教材。查询网站:http://www.cr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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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考试还在进行。只不过不作为一种强制要求的资格而已。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于2014年...
2012年土地估价师各科考试时间: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科目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分以下5个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四: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参考教材
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附录二:试题题样
【书 名:】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上下册)(指定教材)
【出版社:】广东经济出版社
【作 者:】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开 本:】16
【版次:】1 次
【日期:】2010年05月01日
【定价】¥110元
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第一章 土地概念
第二章 土地的分类
第三章 土地实体特征
第四章 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
第一章土地管理概论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第六章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七章 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第八章 地价管理
第九章 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第一章 土地价格概念
第二章 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第三章 地租理论
第四章 区位理论
第五章 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第六章 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第一章 土地估价的概念
第二章 土地估价的原则
第三章 收益还原法
第四章 市场比较法
第五章 成本逼近法
第六章 剩余法
第七章 路线价法
第八章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考文献
第五部分 土地估价实务
第一章 宗地估价
第二章 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第三章 常见用途土地估价第四章 土地分等
第五章 土地定级
第六章 基准地价评估
第七章 路线价评估
第八章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第九章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六部分地上附着物及其它财产评估
第一章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第二章 建筑物估价
第三章 其他附着物估价
第四章 机器设备评估
第七部分 土地及相关税收
第一章 税收基本理论
第二章 土地税收
第三章 房产税收
第四章 相关税收
第八部分 金融
第一章金融基础
第二章保险基础
第三章证券基础
第九部分 会计与统计
第一章 会计知识
第二章 统计知识
第十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
第十一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
第一章经济学原理
第二章城市经济学
第三章 城市规划
第十二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
第一章 土地开发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工程造价
第十三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参考文献
1、 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2、 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试卷)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 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试卷)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
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6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6日起可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各考区应于8月27日前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同时将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1寸彩色证件照、接收试卷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
1.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
(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
(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 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
1.调整为“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 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5号】
2.《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6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4号】
5.《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35号】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经典必备) 历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综合计算题解题汇总 一、审题 (1) 明确题目要求。 确定题目要求的估价时点 (注意估价时点距土地取得时间的间隔, 明确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02 实务第一题 ])、 估价结果的形式 (单位地价、楼面地价、总价)、年期、地价内涵(划拨使用权价 [04 年实务第 3题 ]、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 [02 年实务第 3题 ]、抵押价格 [00 年实务第 1 题]、开发程度 [04 年实务第 3题]等)。 (2) 梳理有关资料。题中给出的信息交错在一起,审题时应注意分类。 有关信息包括: ①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信息, 如土地面积、 土地取得时间、 土地出 让年限、容积率、物业分割情况、 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等; ②市场上同类物业经营信 息,如租金水平、出租经营费用等; ③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如建安综合造价、开发 周期、分期投入情况等; ④其他信息,如土地还原率、综合还
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继续教育等制度。
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即: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此做了解读。
王守智说,依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国共组织了9次考试,有2.7万多人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是,随着土地估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暂行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王守智说,相比较于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对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为吸引更多的人士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所放宽。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不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报名。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不能报考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以及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不能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王守智说,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开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的第三季度举行一次,报考人员可自由选择报考的科目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据王守智介绍,对新进入土地评估行业的持证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还必须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均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的处罚。对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如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
管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对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