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实施办法》进行复垦,即: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凡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的,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标准向组织复垦的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四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
(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
(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
(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
第五条 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
(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
(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
第六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
(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
第七条 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
(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
(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1、申请 2、审批 3、出具交款通知书 5、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款 6、开具收费凭证。2100433B
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
各省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http://www.ahtd.org.cn/system/UploadFile/20100226115309.doc
第一章工程概况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 编制说明 我公司对此次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高度重视, 召集了参加过类似 工程施工、有丰富管理及施工经验的人员,在仔细研究图纸,明确工 程特点、充分了解施工环境、准确把握业主要求的前提下,成立了编 制专题小组,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力求本方案切合工程实际,思路 先进,可操作性强。 本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 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质量要求、进度安排、 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统一部署的原则下,进行技术组织指导。 根据本工程设计特点、功能要求,本着对业主资金合理利用,对工程 终身负责,以“科学、经济、优质、高效”为编制的总指导方针。 2. 编制原则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施工工期、 招标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 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工程的特点,在工期安排上尽可能提前完成。 坚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力求技术先进
清原县土地整理项目投标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 共 48页第 1页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 2 二、工程概况 ,,,,,,,,,,,,,,,,,,,,, 3 三、施工布置及进度计划表 ,,,,,,,,,,,,,,, 4 四、确保工期目标和进度计划的具体措施 ,,,,,,,,, 5 五、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 ,,,,,,,,,,,, 12 六、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法 ,,,,,,,,,,,,,,,, 16 七、劳动力计划表 ,,,,,,,,,,,,,,,,,,, 23 八、主要的机具配备 ,,,,,,,,,,,,,,,,,, 23 九、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方案措施 ,,,,,,,,,, 23 十、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 27 十一、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 33 十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日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今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埸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根据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和复垦需要投入资金的多少,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专项收费收款收据”。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使用拨款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款拨给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上下级之间的耕地开垦费的拨付,必须通过财政专户内运行。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将款及时拨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直接拨款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与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签订补充耕地合同,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所需的业务费,可按不得高于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拨付。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财政纪律、财务制度,截留、挪用、拖欠、挤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开垦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
耕地闲置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拨付或用作市级项目的配套资金。
土地复垦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复垦项目拨付。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入和支出报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自行组织开垦耕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垦的土地进行验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验收时所达到的标准返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标准名称 |
一 类 |
二类 |
三类 |
耕地开垦费 |
20-30 |
15-20 |
10-20 |
耕地闲置费 |
10-20 |
8-15 |
5-12 |
土地复垦费 |
10-15 |
8-12 |
5-10 |
说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100%。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
二、征收对象
(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复垦费。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凡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一年内未利用土地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各类建设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三、征收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占用水浇地每亩征收2200--3600元; 占用山旱地每亩征收1400—200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开垦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按每亩2000—3000元一次性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整理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征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比例征收。
(四)重点项目用地的上述收费,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优惠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属财政性资金,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收入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