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时间 | 2018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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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土地储备机构上报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设立建议,具体实施项目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土地储备项目库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与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等平衡及各年度情况,相应填制总体收支平衡表(见附1)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表(见附2),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三)对没有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项目,确需实施的,应当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通过审核论证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区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全部土地储备项目,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库包括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的备选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负责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已纳入预算项目和拟纳入预算项目情况,结合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将分年度收支编入地方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全面反映规划期内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安排。中期财政规划约束和指引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并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滚动调整。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安排,综合考虑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重点评估成本收入分析后项目效益情况,每年第四季度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库中选择年度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拟申请安排预算的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项目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反映年度收储成本、前期开发成本等支出,提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债券等需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形成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收支预算草案,随本部门预算草案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将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编入地方政府预算草案,将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以及对应安排的土地储备支出编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
批复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时,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区分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工程建设等标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
因市场波动导致项目预期成本支出超出年度收支预算保障能力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报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剂预算;成本变动导致项目收支难以平衡的,应当相应调整项目收支平衡方案。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无法执行需要调整地块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重新提出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后,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每年对土地储备项目资产开展自评估。对资产价值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总体收支预算不平衡的,应当按程序调整该项目收支平衡方案,重新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自评估结果进行再评估,再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相应中期财政规划和核定专项债务限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见附3、4),应当作为附表纳入本条第一款所述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有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项目决算有关工作。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总体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对土地储备项目风险的动态监测机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代持土地储备资产,并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四季度对所有土地储备项目对应的土地资产(包括正在实施的土地和已入库储备的土地)、负债进行统计,编制年末土地储备项目专用资产负债平衡表(见附5)。
第二十六条 建立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做好专用报表填列工作:
(一)在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的“资产”方填列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
(二)在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的“负债”方填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21215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土地储备机构,并在拨款凭证上列示科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目前许多工程出现了投资失控,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由于我国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基础、取费标准和预算编制的规定,各地区及各行业有所不同,致使一些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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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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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2100433B
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
第四条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储备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共识。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开展重点功能区、“一江两岸三带”、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储备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区共同投资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视市、区两级投入情况,在合作开发前报土地储备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保护、城市更新等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规划、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的统筹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以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原则,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年度土地储备任务下达各区。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行政区域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调整计划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视为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分为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类型。
红线储备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并进行规划控制的宗地。红线储备以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或规划研究范围意见为完成标准。在土地储备规划选址范围内申请选址的其他项目,应先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实物储备是在红线储备的基础上,通过征收、收购或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宗地,以注销原产权或完成用地结案为完成标准。
第十二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全部分解到区,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各区实物储备计划任务量与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挂钩。对各区超额完成土地储备任务的增量部分,可按财政体制在市级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额度补助给各区政府。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依法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解决。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管线迁改费、绿化补偿(迁移)费、拆迁补偿费和可能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搬迁时限奖励或回迁租金补助,原为工业企业场地地块可能产生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及上述设施移交前发生的管养维护支出。
(三)开展土地储备项目摸查、论证、策划、立项、规划编制等土地储备前期费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地籍权属调查、测量、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用地报批、用地结案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围蔽(非实体围墙)、聘请保安、巡查人员、物业公司及监控设施设备等费用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各类成本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核算:
(一)管线迁改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管线的迁移费用,可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迁移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补偿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
(二)绿化补偿(迁移)费。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易地绿化、恢复绿化及苗木迁移费用,补偿方式参照上款。
(三)土地平整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拆除、清运、平整、实体围墙砌筑等费用。土地平整及相关服务费用预算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开展后续具体实施和支付工作,最终实施费用以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准。委托属地街(镇)具体实施的,依据财政评审预算包干实施和支付。
(四)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费用。包含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调查、检验、评估、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修复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相关工作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
(五)土地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补偿合同约定支付,无需办理结算,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
(六)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费用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土地储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总预算可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储备预备金,预备金不对应具体项目。年度预算计划内各项目资金可调剂使用(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除外),具体调剂方式和程序按照《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立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立项;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紧急土地储备项目,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涉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可分别立项。土地收储部分按上款办理,项目建议书中应包括土地前期开发初步策划论证等内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需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立项手续。土地收储部分与前期开发部分合并立项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投资按照我市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报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总投资估算的,在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时列明调整依据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支出,可实行授权支付。
各区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项目的,涉及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地上附着物补偿、存量地块管理等事项的,相关费用实行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转移支付至区财政部门,项目决算后的剩余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返还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土地储备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建议、补偿原则、收益测算、资金筹措、实施计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为工业企业旧厂房地块的应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为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勘测定界、测量清点、委托评估;落实村留用地、复建安置用地;负责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绿化迁移、土地平整、土壤检测修复、用地报批、产权注销或用地结案、场地看管、社会维稳、资金支付及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实施。
收储补偿涉及测量和评估的,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成果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片区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服务事项,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社会主体实施。招标方案包括服务事项、完成标准、完成时限、预计总成本、平均利润率、奖惩机制等内容。中标单位不得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出让收益。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对中标单位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完成实物储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入库管理。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经市政府审批,市级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可交由市代建局、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办等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或属地区政府是市级储备项目前期开发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由市属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预算时列明用款单位、具体项目和金额,预算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由属地区政府具体承担的,前期开发立项、概算等审批手续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其余审批手续由属地区政府在属地办理,建设资金可按照项目概算评审结果预拨给区,据实结算;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将资金按概算评审结果以“多不退、少不补”的总价包干形式转移支付给区。
第二十八条根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储备土地范围外市政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及综合管沟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等计划,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同步推进实施,并在相应资金渠道安排支出。教育、公共交通(含交通信号灯、道路视频监控)、医疗、环卫等公益性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大储备范围内相关设施的统筹和建设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内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市、区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纳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职能管理部门不得以未落实维护管养经费为由拒绝接收和开展维护管养工作。移交工作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移交过程中相关各方责任和分工,保证移交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加强巡查,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属地政府、地块原权属人管理,也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储备土地在管护中应当采取围栏、围墙等方式进行围蔽管理,围蔽实施单位依法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围蔽实施单位的,招标(采购)限价可按围蔽管理年度预算总额(不限定具体储备地块和具体项目)确定,根据储备土地管理需要,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取得各专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可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利用期间不得兴建经营性商业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
第三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用地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地块被侵占、违规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牵头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执行。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按空港经济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中关于立项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土地储备的实施等规定适用市本级项目,各区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