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 腾冲县从事城乡供水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十一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县、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前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备案,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或产权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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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1610;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5;罐体高度(mm):34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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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975;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3.4;罐体高度(mm):3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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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686;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2.3;罐体高度(mm):29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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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613;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1.4;罐体高度(mm):2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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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450;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8;罐体高度(mm):23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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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263;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34;罐体高度(mm):17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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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134;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13;罐体高度(mm):15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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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为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管。县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供水企业法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及供水经营管理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水务、发改、财政、环保、卫生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必须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和变更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腾冲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腾政发〔2009〕178号)执行。严格产权界定相关程序,公示期满填报产权申请登记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工程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供水经营管理可采用拍卖、公开竞价承包、租赁、委托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形式落实经营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供水经营权拍卖、转让,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民政府备案后进行资产评估,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以水养水、计量收费到户。鼓励实行分类定价、定额用水和超限用水加价政策。县城供水按照保发改价格〔2010〕562号执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腾发改〔2010〕98号文执行。水价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水量、水价、水费、维修维护管理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定期对供水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和技术检测,加快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不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泵,未经允许,不得在供水主干管道上开口。

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报供水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从事城乡供水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证用水安全,以保障居民生活生产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城市、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渐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市场化、商品化,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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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源的取用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第六条城乡集中式取水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保、航空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林业、农业、国土、卫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九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不准另行自备水源取水。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侵占、毁坏供水设施,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村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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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习(实训)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一、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 学生实习(实训)是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重要 方式,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学院办学特色的 重要体现。实习(实训)教学包括校内实习(实训)和校外 实习(实训),其任务是完成课程的实习 (实训)、顶岗实习、 毕业设计、专项技能训练等。 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教学手段的作用,加强对学生的考核 与管理,明确各教学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责任,特制定《平顶 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教学暂行管理办法》 。 二、实习(实训)教学的管理职责 1、教务处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职责 (1)负责全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订工作; (2)组织审定全院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实习(实 训)教学大纲; (3)负责实习(实训)学期教学任务(工作量)的下达; (4)审核实习 (实训) 场所的选择,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深入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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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暂行管理办法 周转材料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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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材料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周转材料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工程项目成本,减少浪费和流失,特 制定本办法。 2、周转材料归口仓储组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周转材料购置、验收、使 用、调配、处置、报废等管理行为。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施工队。 二、 周转材料范围与分类 1、本办法所规定的周转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一次性投入,能够多次反复使用,其 价值逐步转移到工程成本中的动产类物品。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周转材料管理范围,一般按其周转频次和性质可分为 以下三类: A 类:钢架管、顶托及扣件。 B 类:红模板及竹跳板。 C 类:木方及圆木料。 三、周转材料购置 周转材料遵循先核库,后购置的原则。由施工技术组根据施工方案,提供名称、规格、 数量、技术要求的采购需求计划, 经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审核, 报项目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 字批准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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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城乡建设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腾冲县行政区域内(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全县城乡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县域乡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各乡镇区域体系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特色小镇规划、旅游小镇规划、村庄规划由各乡镇组织编制;县招商引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

第四条已编城乡规划的重新评审和备案。已经评审通过、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存在以下情况时,须按程序重新评审、备案:从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或确需调整规划布局的;规划设计方案备案后,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产业政策有冲突的;改建或改造项目,从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办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各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村庄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审,其审查、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备案及项目审批依据。各开发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业主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项目需要,组织县内、外专家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各开发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有夜景灯光、绿化专项规划,且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内专家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开发建设业主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规划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腾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腾冲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备案制,腾冲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市规划局备案;各乡镇区域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集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特色小镇规划、旅游小镇规划、行政村规划以及其它各项专业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后报腾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自然村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后分别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腾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国家级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审批,按规定报省级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准备案。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改造建设项目按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的街区进行整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进行零星用地(小于等于12亩)的房地产开发,严格按规划控制老城区的各项翻建、改建活动。任何单位原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原单位迁建、撤并、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和零星用地统一交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第十一条各乡镇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须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村(社区)委员会由村主任作为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业务上接受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指导,全面负责村庄规划、整治、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腾越镇观音塘、天成、文星、秀峰、山源、满邑、火山、热海八个社区必须配备专职规划协管员,其它有条件的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简易建筑、亭棚、入口大门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等)、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电话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绿化工程(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专业规划,并服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位于风景名胜区的民房建设,必须符合景区的村庄规划、风貌规划,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具体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村委会审查,并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申请人持村委会意见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和顺镇行政区域内的民房建设按《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出具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规划区内严禁再进行划地安置农户,村民个人建房应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严禁再出现新的“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应符合新的城市规划要求。

在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猴桥镇猴桥黑泥塘和猴桥下街、上街坝区,暨猴桥边合区主体功能区范围约36.5平方公里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材料到边合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照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要求,依据上位规划,审查建设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建筑的布局、风格、色彩等要承袭地方建筑文化,突出地方建筑风格的特点。建筑工程按照规定配建的绿地、停车场(库)、慢行车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

第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规定期限内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当面告知或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均实行放线、验线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场地平整完毕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向腾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放线通知书,由具有资质单位凭放线通知书放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做出的用地决定,确需调整用地的,须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房地产转让前,须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地产交易意见书》。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办理《房地产交易意见书》时有效的规划文件为据。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拆除,未拆除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涉及交通、水利(含自然河道)、环保、旅游、消防、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及其它方面的限制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危及邻近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安全时,应立即停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均应保持外形完好,不得搭建屋顶阳台、雨棚、简易棚等。已经搭建的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持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未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或违反规定承接设计的,或无规划条件的,其设计文件无效。腾冲县辖区内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的资质管理工作实行备案制。凡在腾冲县辖区内进行建筑设计、规划设计活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须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入腾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执业活动。未办理入腾备案手续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施工图和规定事项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对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属证件。同时,对违章建设项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验收。核实验收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绘,并按要求提交规划验收测绘报告(一式三份)。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规划验收意见。并凭此意见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后续手续、证件等。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第四章风貌控制

第三十五条腾冲建筑风貌以生态型、地域性、时代性为主,县域范围内坚持“大统小异”指导原则。高层建筑应突出生态节能、地域文化以及时代性特征。

第三十六条古城区的风貌控制

古城区为明代古城墙遗址围合的区域,面积为1平方公里。古城区内所有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腾冲县城古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城老城区风貌控制

腾冲县城的老城区为热海路—徐霞客雕像—保腾路—华严路沿线—北二环路—腾越路—来凤山围合的范围(除古城区以外的区域)及观音塘、东营、松园、叠水河区域。

建筑层数:老城区内新建、翻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应按《腾冲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建筑色彩:老城区内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房屋四面墙体以灰白色为主色调,灰色为辅助色,以咖啡、黄灰的木材本色为装饰色。玻璃色彩以白玻为主,不宜采用彩色玻璃。

建筑轮廓:不得采用欧式造型;造型重点应注意建筑底层和屋顶的处理,底层为近人尺度,鼓励采用传统建筑的局部造型进行抽象后的符号;屋顶应采用坡顶,盖无釉筒瓦。建筑顶部的太阳能热水器宜采用灰、黑颜色且与坡顶坡度一致的嵌入式太阳能热水器,或对其他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采用遮挡措施,避免其在建筑立面上直接暴露在外。

建筑材料:建筑的底层,宜采用地方石材饰面(如火山石);建筑墙体材料白色部分宜采用涂料、墙漆;不得采用釉质表层,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建筑细部:在建筑墙体,尤其建筑底层部位,在细部处理上尽量采用传统建筑的细部形态,比如柱子、柱头、门廊等,但可适当简化。对门窗形式可不做非常具体的限制,可采用经过抽象后的传统建筑符号。

建筑布局:小体量建筑鼓励采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等院落式布局。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线应尽量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县城新区风貌控制

建筑色彩:四面墙体以白色或者浅灰、浅米色为主色调,辅助色为浅灰、深灰均可;装饰色可相对自由。屋顶若采用坡顶,则宜用深灰色。玻璃色彩以白玻为主,不宜使用彩色玻璃。

建筑轮廓:建筑造型总体应以体现时代感为主,并体现腾冲文化内涵;屋顶轮廓应做出造型的变化;靠近山体的建筑,应采用坡顶形式,并根据地形作出高低错落的形体处理,避免坡顶与高层建筑墙身比例失调;鼓励在建筑外立面设计中运用经过提炼、抽象之后的传统符号。

建筑材料:建筑的底层,宜采用地方石材饰面(如火山石);建筑墙体材料不做具体限制,白色部分采用涂料、墙漆,黄色、灰色部分可采用石材贴面或面砖饰面,但不得采用釉质表层材料;禁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

建筑细部:在建筑墙体,尤其建筑底层部位,在细部处理上宜融入传统建筑的细部形态,但应予以适当简化。对门窗形式不做具体限制,鼓励采用经过抽象后的传统建筑符号。

建筑布局:干道两侧宜以统一退界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形成连续的街道界面,并在檐口高度、墙面材质、色彩和绿化种植、街道家具、人行道铺装等细节上相互协调。对于独立布置的多、高层建筑,应以统一设计的围墙、绿化种植形成良好的临街界面景观。

第三十九条集镇风貌控制

按“一乡镇一街一景”的构想,重点打造各乡镇中心集镇主干道两侧建筑风貌,体现各乡镇传统文化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可考虑采用以现代建筑、中式传统建筑、少数民族风情建筑、异域风情(东南亚)建筑为主等几种基本建筑风格,结合绿化、小品设计,形成富有特色的街道景观。

第四十条传统古村落风貌控制

重点保护传统古村落的风貌,按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村落的空间格局,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原有建筑应本着修旧如旧的方式进行翻修加固和内部改造,新建、改扩建的民居建筑不得超过二层,且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相同。

第四十一条村庄风貌控制

各村庄应在腾冲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的基础上,形成和谐、宜人的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村民住宅建设应反映地方特色,传承地方传统建筑文化。原则上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村民住宅应采用“白墙灰瓦”的坡顶建筑形式,鼓励采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本地传统民居形式,广泛使用地方建材。村庄建设中应保护生态环境,留住田园风光。村庄民宅和各种公共建筑均禁止使用彩色琉璃瓦、彩色面砖和大面积玻璃幕墙,村民住宅的层数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公共建筑的层数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顶部的太阳能热水器宜采用灰、黑颜色且与坡顶坡度一致的嵌入式太阳能热水器,或对其他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采用遮挡措施,避免其在建筑立面上直接暴露在外。村民住宅的具体风格、户型通用图集可到当地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所或腾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

第四十二条工业、物流园区风貌控制

工业物流园区开发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地形,尽可能保护园区内土壤植被,营造良好的绿化景观。腾冲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厂房、仓库等生产建筑(包括厂区临时建筑、工棚等),应一律使用深灰色屋顶。厂区围墙应使用白色墙体的透空围墙。厂区的办公建筑和宿舍的建筑形式要求与第三十四条“县城新区风貌控制”中建筑形式要求一致。

第四十三条和顺古镇风貌

居民原有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原址原规划进行维修和修缮。原则上不得新建、拆旧建新,确需拆旧建新的及新建建筑,层数必须二层以内,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从室内±0.000至屋脊总高度),全斜坡屋顶,两重檐,屋檐出水坡度在0.4至0.46之间(多檐出水的侧檐除外),盖本地筒(土)瓦,所有墙体以白色为主色调。外立面严禁采用混凝土、釉面材料。风格必须与周边原有建筑保持一致。其它严格按《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和顺古镇保护规划条例》、《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下绮罗传统村落风貌

下绮罗传统村落范围为:热海路—保腾路—华严南路延长线—水映寺—热海路围合区域。重点保护传统古村落的风貌,按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村落的空间格局,村落范围内的原有建筑应本着修旧如旧的方式进行翻修加固和内部改造,新建、加建的民居建筑不得超过二层,且建筑风格应与原有建筑群相同。原则上新建、翻建和改建的村民住宅应采用“白墙灰瓦”的坡顶建筑形式,鼓励采用“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本地传统民居形式,广泛使地方建材。村庄建设中应保护生态环境,留住田园风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腾冲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另从其规定。

集中供水(centralized water supply),是指多台循环水泵并联安装在中央水泵房内,通过供水母管分配到各个机组凝汽器的供水方式。

中文名称
集中供水
英文名称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定  义
多台循环水泵并联安装在中央水泵房内,通过供水母管分配到各个机组凝汽器的供水方式。
应用学科
电力(一级学科),汽轮机、燃气轮机(二级学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促进我县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防治水害和水污染,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防治水害和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卫生、住建、国土、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结合区域水资源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开采量与补给量平衡,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水质恶化。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应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九条水能丰富的河流,应按照批准的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

第十条全县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区域内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但不包括使用其他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三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

第十四条属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属备案制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在批准的退水地点按核定的退水量退水。

第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一)取水量或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二)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次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月取水月报,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

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实行计量征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级分成水资源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水源保护区制度,根据水体使用功能和类型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区(指重要水源、水库、湖泊、塘坝等保护区),设置水源保护区界碑和警示标志,制定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县水务、国土、卫生、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执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在全县水域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水体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二)禁止在水库、渠道、人工水道内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禁止在河道沿线从事影响河道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弃置垃圾、废土、有毒有害物质和排放废污水;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损毁林木,破坏植被;

(三)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等污染物。

第三十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三条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审批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批准开采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核减开采量,直至停止开采。

第三十四条在饮用水源(含农村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区域内砍伐水源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砍伐手续。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林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计划改造为具有涵养水源的树种。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镇规模、高耗水产业及项目加以限制。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和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和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取水设施和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建设项目取水,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审批和设计审查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要体现节水优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列入项目审查内容。

第四十条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及时维修。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水务、环保、国土、住建、林业、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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