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 [1] | 属 性 | 行政机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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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区 | 塔城 [1] |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设内设科室6个,独立设置纪检监察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教育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编纂工作。
负责地区国土资源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区国土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区国土资源系统宣传、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县(市)国土资源局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的工作。
(二)规划地籍管理科(挂不动产登记科牌子)
负责编制和实施地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拟定地区地籍工作计划;拟定地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地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负责指导监督全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负责地区相关不动产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立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培训、资格审核等工作。
承担不动产信息系统管理。负责指导、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工作。
按照规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由地区本级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和权籍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制定地区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等工作。
(三)耕地保护利用科(挂政策法规执法监察科牌子)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
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及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
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国家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类计划的实施;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自治区和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
负责拟订地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上报;负责地区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评审及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组织起草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草案;组织协调行署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负责地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组织指导对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查处地区重大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四)地质勘查(环境)管理科
指导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组织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拟设、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提出调查意见。
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健全地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和年报。
负责编制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地质环境专项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管理及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
(五)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的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的调查意见,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争议;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实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组织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审查汇总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及分析报告;负责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类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跨县(市)及难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进行直接征收;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财务审计科
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对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测绘地理信息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本部门及所属系统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不服处分的申诉。指导所属系统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区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
(一)增加的职责
将塔城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职责、地区林业局林权登记职责、地区畜牧兽医局草原登记职责、地区水利局水域滩涂养殖登记职责、地区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地区农业局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划入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不动产登记局)。
(二)调整的职责
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三类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职责,调整修改为依法管理地区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职责。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第一级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二级省: 在省和自治区里面:国土资源厅 在直辖市里面: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一个级别。第三级市:国土资源局(处级)第四级县:国土资...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的责任。组织拟定地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地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地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政策建议,参与地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地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地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参与报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指导、监督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负责指导、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及应用;按照规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由地区本级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负责地区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培训、资格审核;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承担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地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土地开发和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地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地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地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及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和各类探矿权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年报,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地区土地整治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市)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承办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于矿泉水厂、温泉疗养院、宾馆、地热电厂)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只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地区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地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地区水利局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会同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调处房屋权属纠纷问题;会同地区农业局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问题(五年过度后);会同地区林业局调处林业权属纠纷问题;会同地区畜牧兽医局调处草原权属纠纷问题;会同地区水利局调处水域滩涂养殖权属纠纷问题。
(四)管理地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区处理土地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测绘管理办公室、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地区土地储备中心。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土资源局 2018 年终工作总结免费 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 2008 年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 x 委 x 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坚 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 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 律法规,通过全 x 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 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 较大的进步。现将近一年来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08工作回顾 (一)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1、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 土地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从严从紧控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规模。 2008年省下达我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是 230 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 165公顷 (耕地 95 公顷),根据土地宏观调控政 策,我们把用地指标向交通、重点工业 产业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农村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业园等方向倾斜,对不 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严
县国土资源局述职报告 今年,我局在县委、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在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以科学 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心,着力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 点,狠抓工作落实,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现将我局 今年前段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发展,主动服务县域经济 一是切实保障发展用地。根据全县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及 用地需求,及时申报上级预审,及时组织资料报批,积极争 取调规与用地指标。完成了第一、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海螺 水泥皮带廊道、茅东公路扩改等重点项目用地报批 1495 亩, 正在组织第二批次城镇用地及黑茶产业园、东梅公路、职业 中专搬迁等重点项目 3000 亩用地报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修编,调整规划 17 处,面积 1860亩,保障了黑茶产业 园等 6个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稳步推进征地拆迁,配合支持 黑茶产业园、海螺水泥、 800kv 溪浙输电线、
2021年5月22日,塔城地区水利局被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对象。
将塔城地区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塔城地区建设质量监督站、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塔城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塔城地区建材检测中心、塔城地区建工培训中心、塔城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塔城地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将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区改水防病办公室、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区水利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水利局。
地区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